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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2日 星期日

解殖與新共和(by 格瓦推)

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盟軍接管台灣後,台灣即步入第六個被殖民時代(繼荷蘭、西班牙、東寧、清國、日本之後)。殖民之謂,固然由於國號與憲法的非在地性;更重要的是,黨國體制的統治方法與內容,充滿以中國國族主義為中心而劃分的地位階序,各種對本土的歧視體現在政經資本、語言文化與國族認同的資源分配。

中華民國體制是無法完成土著化的歧視性體制;欲使臺灣國家正常化,若只著眼於政府治理機器的有效運作、民主制度的普遍落實等技術性問題,卻忽略了社會團結與社會凝結(social cohesion)、以及凝聚社會集體基礎的「正當性」之經營,依然會導致治理失序的「國家失敗」。

黨外時期,先行者以生命為代價所爭取的台獨,內容為「解除ROC殖民,建立新共和」,而非現今便宜行事的「台灣=ROC≠PRC」。解殖式的台獨運動,既充滿歷史感又具備時代性:一方面喚醒缺席四百年的屬地認同與屬地國族意識,一方面避免因為ROC內建的中國之名與史觀而利於PRC併台。

綜觀二戰後世界殖民地獨立風潮,所有解殖成功的案例,皆以在地國族主義為旗幟向殖民勢力進行鬥爭。凡意識到被殖民的事實並進行反抗者,莫不奠基於受壓迫的國族認同;若缺乏以本土認同對抗殖民者認同的國族打造(nation-building),從來不是解殖運動。

台灣國族主義的集結,是讓解殖式台獨成為可能的必要條件。國族主義(nationalism)不必然導向法西斯甚至種族主義(racism)。台灣是個移民社會,台獨是以屬地認同進行解殖工程——揚棄以原初(尤其是血緣)論國族的部族國族主義(ethnic nationalism)。當屬地認同與自由主義精神結合,就是公民國族主義(civic nationalism):國家由公民主動參與,產生全民意志而取得法統,人民不論原初,共享共構共和國的制度與價值。

解殖式台獨所對抗者,是殖民統治團隊的霸權,而非特定族群與特定文化。同理,所爭取者,是在地化與平權:「在地」讓台灣性得以復育、豐富與成長,「平權」讓台灣性不再邊陲化、受歧視;而非獨厚特定族群與文化,塑造新霸權。透過深化的民主機制,台獨運動可以是一場平權運動。

如同法蘭西第五共和的成立,是由公民投票支持新憲而結束第四共和。推翻中華民國殖民體制、建立新共和,關鍵在以屬地式國家認同進行正名制憲,無需翻天覆地之舉。(註:因為法國的革命政黨就是指要追求新共和的黨)台灣新共和的誕生必然是民主程序的產物;台灣新共和的內容,將必然是土地認同與民主價值的緊密結合。「我們是小國小民,但我們是好國好民」,從被殖民到新共和,台獨追求的是一個落實國民主權、權力分立、保障人權的憲法國家——這正是鄭南榕殉道的終極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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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殖式台獨的超克大補帖〉(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