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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9日 星期二

因為文明的限制,所以必須廢止死刑(by 格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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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殺人償命」的迷思

一般而言,有兩種理論可以解釋刑罰的正當性基礎:

1.應報刑論——刑罰的意義在於對犯罪的應報。

2.目的刑論——刑罰的意義在於對犯罪的預防。

即使因為死刑可能的嚇阻效果而支持死刑,也不應將預防理論與重刑思想劃上等號。

刑罰的嚇阻力,必須限定在應報刑論所揭櫫的「罪刑均衡」範圍內才有正當性,不能因遏止犯罪的目的,而讓行為人受到超過其責任程度的刑罰。[1]

如果認為死刑具有遏止相類犯罪(指殺人,因為在2002年以後,台灣便不曾有未侵害生命法益而被宣判死刑的案例[2])的效果,而支持這個刑種的存在,亦必須受限於「殺人償命」的罪刑均衡想像,也就是應報刑論的同態報復法則(lex talionis)。

「殺人償命」的同態報復觀屬於絕對應報刑論:犯罪是對他人自由權利的否定,刑罰則是「對這種否定的否定」——有罪必罰(對犯罪行為的定罪),罰稱其罪(量刑),刑罰本身即是目的。但是從現代法學的立場出發,刑罰正當化的基礎,並非有罪必罰的絕對主義,而是相對應報刑論:折衷了以罪刑均衡為內涵的應報論與強調預防的目的論。而所謂罪刑均衡,與其說是著眼於「刑罰必須從重以符其罪」,不如說是「刑罰以符其罪為上限」的限制作用。

同態報復只是為了達到罪刑均衡的手段(之一),罪刑均衡才是刑罰正當性的基礎;又,罪刑均衡是限定刑罰範圍的手段,所以不能據罪刑均衡原則而推論同態報復的正當性。若將殺人償命視為罪刑均衡之必然(既然主張罪刑均衡,就必須支持殺人償命),或援引罪刑均衡作為殺人償命的理據,則誤解了相對應報刑論。

素樸的、以復仇為本質的同態報復已被現代國家所揚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不只非文明,更根本的問題是,往往無法體現罪與刑的相適應原則,例如:對毀謗者還以毀謗、對偷竊者還以偷竊、對強盜者還以強盜、對致人傷殘者還以傷殘、對性侵害者還以性侵......。所以即使是絕對應報刑論的康德(Kant),亦主張以類比的方式(金錢賠償、拘禁、勞役)來否定犯罪。

但是謀殺罪呢?殺人償命的觀點,就是認為生命無法類比,所以只能同態報復——以生命報償生命。但是,既然主張「殺人償命才能滿足罪刑均衡」,則意味著已同意刑罰的正當性基礎在於罪刑均衡的原則。根據前述,更精確的說法是:刑罰的正當性不能逾越罪刑均衡原則所限定的範疇。那麼我們就必須進一步探索:何謂犯罪?何謂刑罰?

犯罪是對人與人組成社會/國家之契約的破壞。刑罰則是對違約行為的否定,也是為了維護契約的有效而運作。但是,什麼樣的刑罰(刑種與量刑程度)才是合理的?是由誰決定的?刑罰必須依契約而存在,不可逾越契約的限度。將謀殺罪付諸死刑是否能達成罪刑均衡?必須回歸契約邏輯以予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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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契約邏輯

以社會契約論的觀點,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是由人民授權成立政府,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經由契約而讓渡的個人自由。如貝加利亞(Beccaria)在《論犯罪與刑罰》所推論:自然人為了共同的福祉、為了避免長期處於鬥爭狀態,於是結合起來,並讓渡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法律與國家主權。霍布斯(Hobbes)在《利維坦》則從對死亡的恐懼論證政治共同體存在的理由:人為了解決人與人相互為戰的自然狀態(隨時充滿危機),將本屬於自己的自然權讓渡一部份給國家,由國家來保護國民的生命。

依據契約論,國家的權力限度,取決於人民授權(亦即讓渡個人自由與權利)的程度。貝加利亞與霍布斯都主張自然人只讓渡了部分自由與權利,貝加利亞甚至說:「人們只願捐輸出為了令其他的人同意其能任意地處置所剩下的部分所必須要交出之最少限度的自由。」[3]既然只是讓渡「部分」個人自由與權利,而非全部,即表示生命權並無讓渡。更進一步,依締約邏輯而論,締約的終極關懷在於生存需求,締約者豈能將生命權讓渡?同意國家有權剝奪自己的生命?生命權既然並無讓渡也不可能讓渡,死刑則不能被視為一種刑罰,而是國家的越權:「死刑是國家對於一位國民,判斷將他消滅掉乃有所必要或有用時,所為之宣戰」。[4]

但是盧梭(Rousseau)與洛克(Locke)亦依據契約論,卻論證死刑的正當性。盧梭認為締約者為了避免被殺害,所以同意自己破壞契約時要付出生命代價。同時,他對重大犯罪的態度是「與其說是把他當作公民,不如說是把他當作敵人」,故可處死。這一點與洛克相似。洛克並非主張人透過契約將「一切」(包括生命權)都讓渡給國家權力,但是他將施暴者與謀殺者視為對人類的宣戰,基於防衛本能,故可將之當作野獸般抹殺。[5]

因為契約論所以死刑無正當性?因為契約論所以死刑具正當性?哪一種推論較合理?如果我們將契約論的精神朝著當代主權在民的觀念演繹,國民作為締約者,國家/政府作為「保障締約者的功能性存在」,以「主—從」的概念理解「國民—國家/政府」,則豈有主體將生命權讓渡與工具之理?這並非指盧梭的論證不合理,而是貝加利亞的主張更適宜現代民主國家。即使生命權在契約邏輯中可以讓渡,但這個讓渡所意味的國家/政府與國民關係,置諸當代民主體制,就顯得突兀了。「生命權不應也不可能讓渡」的契約邏輯,不只與民主價值契合,同時也標誌著人權的核心(生存)不應被集體主義壓迫。

直接從契約論的邏輯思考死刑存廢,我們可以主張:自然人經契約讓渡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國家權力,並不包括生命權;因為國家刑罰的權力,不可逾越自然人所讓渡,所以死刑並非自然人授權的刑罰,而是國家權力的越界。回顧「殺人償命」的應報刑論,殺人與死刑是否符合罪刑均衡的原則?重點已不在以命抵命是否對價,而在生命刑既然不可能合乎契約精神所以無正當性,罪刑均衡的基礎則不存在。所以,應以什麼程度的刑罰相稱謀殺之罪?同態報復已經被否決,我們唯有從文明的類比原則,並兼顧應報刑論(罪刑均衡)與目的刑論(預防犯罪、教化矯正),依個案判處徒刑至終身監禁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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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拒絕獻祭

當代刑罰理論的多數見解,主張刑罰應兼具公正報應罪行與其他功利性目的,如:預防犯罪、教化矯正......。目的刑論讓刑罰不再只是「對犯罪的否定」,而兼具預防犯罪與教育的功能,這是朝著人道化與人性化的轉向。但功利性目的必須受到罪刑均衡的限制,如前文所提:「不能因抑止犯罪的目的而讓行為人受到超過其責任程度的刑罰」,例如亂世用重典。

刑罰之所以能預防犯罪,在於該刑罰是以罪刑均衡的量度存在,而不應是表演式地施刑。刑罰的存在可以有社會意義,但對受刑人而言,自身的受刑不是為了社會意義,刑罰不能以消費受刑人、工具化受刑人的方式攫取諸如殺雞儆猴、平息民憤等效用,否則就是「獻祭」。
   
台灣曾維持四年無執行死刑的紀錄(2006-2009),馬政府卻在這六年間槍決了32人。死刑已是不合理的存在,國民黨政府令人髮指之處,在於歷次執行死刑,都在聲望重挫之際,「以死囚的鮮血作為召喚聲望的祭品」,[6]這已經是反人性,比死刑野蠻百倍!

支持死刑或反對廢除死刑者,相當程度是因為殺人償命的應報邏輯,即使與本文立場相左,但亦有其堅持的正義,以及對生命的尊重:因為生命無法類比,故無法以自由刑報償謀殺之罪,所以「殺人者死」。但馬政府以死刑為獻祭儀式,徹底褻瀆了刑罰的正義——不論是廢死的正義或死刑的正義。

所有反對廢死的台灣人,想想你們反對廢死的理由,你們絕不是將人命當政治祭品的反人道主義者。馬政府對死刑的回應與執行,對「死刑的正義」是極大的侮辱。你們應拒絕成為馬政府的政治提款機、拒絕被操作、拒絕被愚弄。死刑存廢之辯,是以「生命價值」為核心的共識過程,請一同拒絕馬政府將生命工具化。

圖片來源:THK臉書專頁(連結)



肆、結語

我們有沒有可能暫離個案而進行稍微抽象的思考?——死刑存廢是刑種存廢的問題,不是哪個人多可惡、該不該判死刑的問題。

本文主張死刑這個刑種必須被廢止,並非無視罪與刑的均衡原則,而是基於文明的限制與責任:

(1)對同態報復刑罰邏輯的限制——文明的律法是以類比的方式來否定犯罪。

(2)對國家權力的限制——自然人經契約讓渡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國家權力,並不包括生命權。

廢除死刑,是為了維護生命的尊嚴。


【註腳】

[1]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連結)

[2]王兆鵬〈台灣死刑實證研究〉

[3]貝加利亞《論犯罪與刑罰》,李茂生譯(連結)

[4]同上。

[5]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連結)

[6]〈馬政府執行死刑轉移焦點大事記〉(by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連結)


【延伸閱讀】

◎〈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by 格瓦推)(連結)

◎〈都是因為恐懼——關於死刑存廢之間......〉(by 月出)(連結)




本文首刊於2015/6/9《極光電子報》(連結)

2011年8月9日 星期二

向星雲致敬(一) ——評星雲反對廢除死刑的理由 (By 格瓦推)


閱讀本文前,請務必觀賞片頭曲。


有感於部分星雲教徒對拙作〈失儀的僧寶——評佛光山歌舞相迎陳雲林〉(連結)的熱愛,及其護教(星雲教)精神,本部落格決定發起「向星雲致敬」專輯,以一系列文章向一代名僧致敬,並祝星雲及其教徒法喜充滿。

星雲在3月13日於聯合報發表了一篇媚俗歪論——〈造因不受果報,不合天理〉(連結),錯說因果,扭曲佛教教義為死刑的存在背書,極易發生以盲引盲的悲劇。本文只是要澄清星雲對因果理論的錯誤理解,至於依照教義,佛教對死刑的立場如何,本文不作討論。

星雲在〈造因不受果報,不合天理〉一文中先扭捏作態地表現出一個出家人該有的慈悲:不輕言判死!但隨即以因果概念為死刑的正當性背書:「但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或許又覺得此語有失出家人慈悲形象,故於後文立刻補上:這是對惡性重大者而言的。撥開星雲「惡性重大」的障眼法(這是既要慈悲形象、又要媚俗討好的花招),我們就著星雲的立論基礎——因果——進行討論:廢除死刑會導致「造因不受果」的「於理不合」?

佛學的因果概念錯綜複雜,但不離「緣起」的基本法則。「緣起」是指事物因其條件(複數)而暫時存在,一切事物唯是因緣生滅而不可得其自性。因果論奠基於緣起論,以「能生」與「所生」的邏輯說明行為的力量與事物的存在。但是因果論只揭示「果必由因」、「因必招果」的抽象原則,事物的具體因果關係,則不適合妄加論斷。對於一件快樂(或痛苦)之事,我們只能說此果必有善(或惡)因,不能斷言它的親因緣(註一)是某某善因(或惡因)。同樣的,對於某種善(或惡)行,我們可說此因必招樂(或苦)果,而不能斷言必招某某樂(或苦)果。眾生的行為(業)必定熏習種子,引生異時因果,因果律自會由「行為的力量感招果報」而滿足,不勞星雲憂慮「造因不受果報,不合天理」;至於報償某因的果報會在何時、以何種形式成熟?還請神棍們切莫消費因果、鐵口直斷。

因果律是說明業行與果報關係的客觀法則,一切境遇都在因果中,不論環境如何變化,從來沒有「造因不受果報」的問題:一個謀殺者處於有死刑的國度而被處決,不違因果;一個謀殺者處於無死刑的國度而毋須被處決,亦不違因果。當星雲憂慮因人為的改變(從死刑國家到無死刑國家)而導致因果無法相符時,是對佛教因果律的錯解;這種「以人為的力量保證因果運行」的想法,不啻是在因果之外安立一個仲裁的角色——上帝,不只扭曲教義,並助長了法西斯的風險。佛教的因果論說明行為與果報的邏輯關係,其積極面能引導人正業正行,進行「因投資」;但消極面則可能使人「安於果」,成為社會改革的阻力。欲避免後者的流弊,則要鼓勵人勇敢地「在果中創造新因」,如緬甸僧侶的蕃紅花革命;而不是「視任何改變為果報的改變」,如星雲的「廢死將導致因果斷裂」。

「假使千百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在佛教觀點,事物自有其因果,死刑的存在與廢止,都不會破壞因果,毋須杞人憂天,更毋須扮演上帝。

我主張廢除死刑(連結),但不願以因果論為其背書(註二),更反對星雲以錯誤的因果論為「反廢死」背書。死刑存廢是一場涉及多種學門的精彩論戰,援引宗教觀點參與世俗價值的討論時,若封閉在教義體系中,而無法進入世俗價值的脈絡與各方言論對話,就永遠是個「不在對話脈絡中的他者」,甚至是「粗暴的他者」。綜觀星雲〈造因不受果報,不合天理〉一文所述,他對死刑的認知只停留在「殺人償命的膚淺因果」中,一方面錯解佛教的因果論,一方面完全跟不上論戰的知識高度。星雲拿著錯誤的佛學見解,以宗教家的高姿態指導其尚未了解的世俗正義,落在佛學研究者與參與死刑討論的各界賢達眼中,簡直是一場羞辱佛門的鬧劇。



(註一)《俱舍論》將因緣分為四類:親因緣、所緣緣、無間緣、增上緣。親因緣指(對果而言的)直接、主要原因,猶如種子。

(註二)以佛教的因果論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可參考溫金柯〈評星雲法師的死刑論「造因不受果報不合天理」〉(連結)。該文亦批判星雲對因果論的錯解。至於以因果論的角度促使國家廢除死刑——救死是大功德,死刑的判決者與執行者皆造「殺生業」——,我認為這屬於信仰者的內在價值,不宜付諸宗教外部。



超克藍綠「向星雲致敬」系列文章:

◎〈佛法下的星雲〉(格瓦推)(連結)

◎〈失儀的僧寶——評佛光山歌舞相迎陳雲林〉(格瓦推)(連結)









2011年5月24日 星期二

搞錯方向的正義感、及其背後(二)(by 老皮蛋)


{###_cliquer/26/1170398725.jpg_###}這地圖說明了世界上198國死刑存廢的狀況。說明如下:藍色是廢除一切死刑的國家~94國;綠色是廢除非特殊時期(如戰爭)死刑的國家~10國;橙色是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35國;紅色則是法律上/實務上都還有死刑的國家~58國。


~前承上篇(連結)~





  為什麼這樣的轉移與投射會發生呢?又為什麼會在聽到性暴力案件時會更強烈呢?那是因為在重大的壓力下,當人面對強大的慾望、恐懼、或憤怒時,人的高階理性能力會暫時失去功能,因此思考會變得簡化而邏輯錯亂。如果用神經科學的語言描述,會是:杏仁核(amygdala)太過亢進,於是抑制了前額葉(pre-frontal lobe)的功能。


  對前述的簡化思考,精神分析理論提供了另一種解釋。Melanie Klein指出:每個人的成長過程中,都有一些壞經驗(挫折、恐懼、憤怒…),這些壞經驗在其心智世界中造成了壞的部分;在重大壓力下(如聽聞性犯罪案件),這個壞的部分會變得更強大,人們將更無法忍受,於是會把這一部分自體向外投射,藉以維持自身的好(假象)。前述的壞部分自體,會被投射到讓人們恐懼憤怒的客體(壞人?)身上、以及被認為是替壞人講話的人(廢死聯盟)身上;這時人們就像戴上深色偏光眼鏡,會把這些客體看成極度邪惡且一無是處的、甚至會否認這些客體的人性與人權;有些人可能心智空間更狹隘、涵容能力更薄弱,則會主張毀滅這些被投射壞形象的客體,因為這樣才能維持「完美乾淨的世界」和「純潔無瑕的自己」,但這都是假象。以上描述的心智歷程,是妄想-分裂心理位置(paranoid-depressive position)的特色,比較原始、接近於初生嬰兒。



  S. Freud和 W. R. Bion則指稱:初生嬰兒的心智作用會遵循享樂原則(pleasure principle),無視於複雜的外在現實、只專注於自身的需求、可能用最簡單的方式(甚至幻想)來滿足這需求,是極為簡化的、最原始的思考模式,或稱「初級歷程」(primary process)。隨著嬰兒的逐漸成長,她/他會發展出較成熟的心智運作模式―現實原則(reality principle),開始能認知世界的真實狀況、而非專注於自身需求、也比較作複雜的思考,或稱為「次級歷程」(secondary process)。然而在某些狀況下(譬如作夢),成人的心智也會退化、再次採用初級歷程的運作模式。


{###_cliquer/26/1170348772.jpg_###} {###_cliquer/26/1170348775.jpg_###}多麼明顯乾淨的對比,可惜這只存在於嬰兒的想像世界中。某些成人不能忘情於這樣的純潔無瑕,於是把一切的邪惡都歸諸於某些罪犯,再一次在想像中建立這樣黑白分明的世界。
 

  藉由 Freud 和 Bion關於「初級歷程」的理論,我們可以了解:為什麼反廢死者堅信「死刑可以解決問題、也是唯一的選擇」?那是因為:「殺人者死」是最簡化的命題、也是反廢死者所熟悉習慣的命題。萬一殺人者不一定死、或是死刑不能解決問題,他會很不適應,而且他就被迫從事(他所不喜歡的)更複雜的思考「到底怎樣才能解決問題?」「如何改善治安或司法?」「如何補償受害者與家屬?」…;更甚者,萬一問題根本無法徹底解決、只能部分改善,更會讓他失去熟悉的安全感、讓他的完美秩序崩潰。



  正因為前述的心理現象,一旦面對與原來堅信的「殺人者死」矛盾的事實,反廢死者都會忽略或否認,包括:死刑有違社會契約論精神、先進國家大多廢除死刑、死刑並沒有比長期監禁省錢、沒有死刑並不表示原諒犯罪者、沒有死刑也可以阻絕再犯、廢死後治安不會變差、緩死刑反而讓台灣治安改善、死刑可能有負面示範效果、死刑並不能安慰或補償被害人家屬、許多被害人家屬主張廢除死刑、廢死聯盟長期關注受害者保護和補償制度…。然而,反廢死者並不是特例,類似的狀況還有:天龍人看不到花博的經費不合理,核工幫看不到核電廠的危險,馬迷們看不到馬政府的無能與踐踏人權,藍丁丁看不到民主與人權的重要性,大中國主義者看不到「圖博(西藏)自古獨立於中國之外、台灣也自古不屬於中國」…。



  在此必須再一次重複說明:在面臨恐懼與憤怒時,思考變得簡化、心智運作遵循嬰兒期的原始運作模式,這都是人之常情;但如果社會要再進步,「人之常情」也需要被檢討。也就是這樣的原始心智模式,會讓人們期待某種淨化的儀式―用槍彈代替煙火的儀式,但這必然無法解決問題,更會不必要地犧牲人命、並進一步破壞台灣的國際形象。



  在「作家日記」中,杜斯妥也夫斯基(Dostoievsky)寫道:「人們不能藉著禁錮鄰人來確認自己神志健全。」為了表達對這位人道主義作家的敬意,筆者將之改寫作為結語:人們不能藉著毀滅鄰人來確認自己的道德高尚,即使這個鄰人確實曾犯過錯。



十六、十七世紀時,歐洲以「獵殺女巫」之名,燒死了約十萬名女性;影片中的「獵殺女巫」則發生在二十一世紀的肯亞。從基督徒殉教者開始,到痲瘋病患、到(所謂的)女巫、到異教徒,到猶太人、吉普賽人、黑人、到同性戀者、政治上的異議分子、精神病患、死刑犯,這些被侮辱者與被損害者,都是某種意義的代罪羔羊。


 

 

延伸閱讀與參考資料


對於各種反廢死言論的回應~「反對死刑FAQ」(連結)

關於廢死聯盟的主張與台灣暫停執行死刑的經驗~「台灣廢死Q & A」(連結);「我們反對死刑」(連結)

關於死刑的人權理論與刑法哲學~「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連結);「Cesare Beccaria」(連結)

基督教義與死刑~「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連結)

死刑的心理學~「壞人一定得死―童話裡的死刑」(連結);「都是因為恐懼」(連結)

關於死刑的執行者~「棒球場集體殺人事件」(連結)




參考資料中有基督徒對死刑的探討,這個影片則是佛教高僧對死刑的看法。


 

廢死聯盟與被害人保護~「被害人保護與廢死刑、並不相斥」(連結);「落實被害人保護、打破惡性循環」(連結)

被害人家屬看死刑~「伊利諾州謀殺案遇難者家屬聯名支持廢除死刑」(連結);「死刑、偷工減料的社會制度」(連結)

誰在傷害被害人家屬~「馬政府大砍被害人保護預算」(連結)

關於死刑的成本~「經濟差處決太燒錢、美國部分州考慮廢死刑」(連結)

 

關於梅根法案~「連續性暴力犯社區監控啟動」(連結)

關於司法改革與法官法~「近期《法官法》立法爭議之相關評議與新聞彙集」(連結)

某些反廢死者內心的暴力~「謝謝你的對不起―邁向修復式正義」(連結)

關於死囚的深度報導~「該死的一群―敲開死囚之門」(連結)


柏格曼的經典名作「處女之泉」:純潔的少女被派去奉獻蠟燭讚美上帝,卻在途中被牧羊人性侵殺害。傍晚兇手恰好到少女家中借宿,還拿出少女留下的華服、想賣給少女的家人。悲憤的父親殺了兇手,連兇手無辜的幼弟也不放過(就像死刑不只懲罰犯人、更懲罰了他的家人);但父親在復仇後,心情並未得到平靜。次日父親見到了女兒的屍體,他開始面對自身的憤怒、疑惑、與犯下的罪,並承諾在女兒陳屍處建造教堂(修復式的正義);就在此時,處女陳屍處湧出了清泉,滌淨了眾人的心靈。

2011年5月22日 星期日

壞人一定得死—童話裡的死刑(二)(by 老皮蛋)

   ~前承「壞人一定得死」(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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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野狼和七隻小羊

巫婆死了,大野狼呢?



  看到前面的書籍介紹,可能會有讀者想到這個問題:「怎麼沒講到大野狼?」可能的原因是:有巫婆的童話比較多、比較精彩,大野狼性格單調、缺少深度;這當然是人與動物的差別,卻也是女人(母親)和男人(父親)的差別、或是心智發展階段的差別(註四)。但無論是巫婆或大野狼,Cashdan的詮釋(分裂與投射)都同樣有效。



  「巫婆一定得死」的作者有言:巫婆的慘死讓它很難復活;然而書中也提到:「童話故事的結局是短暫的,因女巫死亡而沉寂的感覺與慾望一定會再出現,…所以孩子常需要重溫這些故事。每次看到女巫死掉,孩子就可以重燃信心,相信自己能夠克服自我懷疑與這些不好的念頭。」也就是說,即使死狀極慘(燒死、刀萬剮、摔成肉泥),巫婆還是會在孩子的心中復活。



  為什麼心中的巫婆會一再復活呢?主要是因為人性弱點無法根除,「將壞東西投射於外在客體並(在幻想中)加以毀滅」並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引發恐懼,而相同的念頭仍會反覆出現。



  如果巫婆死了還會復活,那該如何避免這樣的無盡輪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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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巫婆的,可能是同樣邪惡野蠻的大野狼;反之亦然。

    嬰兒剛出生時,對於外在人物只能具有局部零碎的了解,例如乳房或手臂,或是「好的」、「壞的」,即是所謂的「部分客體」(part object);此時,前述的「分裂與投射性認同」成為主要的防衛機制。這樣的狀況(部分客體關係與防衛機制)稱為「妄想-分裂心理位置」(paranoid-schizoid position),而這時根本沒能把人當人,所以不可能對他人有同理心(empathy)。如果先天後天條件夠好,嬰兒會隨著年齡的成長(四~六個月大),逐漸認知到完整的有生命的客體(whole object)、也克服上述的「嫉羨」「被迫害焦慮」,於是可以放棄上述的防衛機轉,乃至超克了「妄想-分裂心理位置」,進入到「憂鬱心理位置」(depressive position)。然而,只要遭逢重大心理壓力,個體就可能退行(regression)、回到妄想-分裂心理位置;而人終生都在這兩個位置間游移。需要注意的是:所謂的重大心理壓力,對不同個體就有不同的標準。對心智發展較成熟穩定的個體,喪親都不見得會造成重大的退化;對某些心智發展不夠成熟穩定的個體,「想到殺人犯的存在」就可能造成重大的退化。



  在進入憂鬱心理位置時,嬰兒發現:過去他曾痛恨並(在幻想中)破壞的壞客體、其實就是他摯愛的好客體;這會帶來罪惡感(guilt)、讓嬰兒感到哀愁,也意味著嬰兒開始關心客體、會怕她受傷害~此之謂「憂鬱性焦慮」(depressive anxiety),也因此有「憂鬱心理位置」之稱。此時嬰兒也了解到客體是獨立分離的、不受嬰兒控制(註五),而且有其自身的特質(與嬰兒的投射、想像不同)~這又是另一個失落。然而,要能夠承受上述的憂鬱與失落,個體才真正具有愛的能力。在這裏,愛的能力與「修復」(reparation)息息相關,「修復」源自於罪惡感與對他者的關心,是成熟個體面對失落與焦慮(包括自身與世界的不完美)的方式,也代表了希望~在失落/創傷/災難中存活、並能予以補救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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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魯泡特金和他的著作
  關於如何面對人性弱點,相對於
Melanie Klein強調的「修復」,佛洛依德父女(Sigmund & Anna Freud)可能會更強調昇華(sublimation),但筆者認為修復有更動人的內涵。「昇華」接近一般用語的「創造性轉化」,例如:愛開快車的人去開賽車,嗜血的人去當外科醫師,或是將特異體質的感受/驅力發揮在藝術創作上(如梵谷、芥川龍之介、杜斯妥也夫斯基)(註六)。而「修復」則像是:傲慢者反省自己的傲慢後、投入民權運動,或是貴族為民主革命或社會主義運動獻身(如拉法葉和克魯泡特金)(註七)。



  最重要的是:無論修復或昇華,主體都必須承認「壞東西就在自己內心」,並在此領悟下努力改善自體與外在世界;而不是「將壞東西投射至他者身上、就以為自己很好」,更不能「藉由毀滅(被投射邪惡特質的)他者、來滿足自己對安全(名聲、財富、完美世界)的渴望」。



  是「修復與昇華」而非「分裂與投射」,才是面對人性弱點的健康方式。雖然可能有更多人採行後者~比較廉價。


 

「彼得與狼」芭蕾舞劇

修復的童話和兒童案例(兼置入性行銷)



  許多的童話在巫婆/野狼死後,都有結婚或家人團聚的情節,像是糖果屋、白雪公主、小紅帽等等,這也可以視為某種形式的「修復」;但「巫婆一定得死」書中對此著墨不多。此外,故事中的「分裂與投射」防衛機制不夠成熟、「巫婆/野狼的慘死」也太殘酷,這些都使得修復似乎不夠完整。幸好,還有令人驚喜的例外。



  「彼得與狼」是普羅高菲夫(Prokofiev)根據俄羅斯民間故事改編的管絃樂曲,每一角色都用一種樂器代表。故事內容簡述如下:因為彼得的疏忽,鴨子跑出庭院,被大野狼吃了。彼得運用機智、並和小鳥和貓合作,終於活捉大野狼。此時獵人出現,彼得阻止獵人射殺野狼,眾人/動物合力把大野狼送到動物園,途中野狼嘔吐、把還活著的鴨子吐了出來。



  在這個故事中,主要的人性弱點是貪玩和疏忽,這都表現在主角身上、並未被分裂投射。釀成禍端後,主角憑藉機智和團隊合作、制伏了野狼(控制了貪婪與口慾)。最重要的是:主角保留了野狼性命,也因此鴨子才有機會復活。這故事所呈現的,正是「憂鬱心理位置」的特質,包括「自知犯錯的罪惡感」「關懷與尊重他者」「忍受失落」「節制攻擊衝動」與「修復」(註八)。

{###_cliquer/26/1170348771.jpg_###}未來的台灣之光二號~大皮蛋,還有他的城堡槍。
  筆者的兒子名喚大皮蛋,現年兩歲半,近一年多在托兒所接觸了許多同齡的孩子,在家中學校都聽了不少童話故事(包括小紅帽、白雪公主…),但只看過一次「彼得與狼」芭蕾舞劇。大約半年前開始,他經常用樂高做成
P 型,然後說:「XXX(小明、爸爸、姐姐…)是壞人,城堡槍可以ㄅ一ㄤˋ壞人。」筆者性好和平,於是向他解釋:「小明不一定是壞人,壞人也可以變好人,再不然關起來就好。」但他聽得似懂非懂;於是筆者又再向他解釋「Pen is stronger than Sword/Rifle」,沒想到他竟然接著說:「XXX是壞人,城堡筆可以ㄅ一ㄤˋ壞人。」~~呃!筆者不得不承認:筆者自己在網站上也經常「拿城堡筆ㄅ一ㄤˋ壞人。」~~幸好大皮蛋近兩個月已經不玩城堡槍了,否則筆者就要常常頭痛了。



  小女名喚小皮蛋,現年四歲半,在看「白雪公主」之前,已經看了四次「彼得與狼」芭蕾舞劇。這一年多來,她越來越懂得分享、懂得照顧別人,她不會打人,別人打她也不還手、但是會保護自己、也會要求對方道歉。她很少說誰是壞人,最嚴厲的不過是「馬XX是壞人,要把他趕回去。」。關於藝術創作(積木、繪畫、黏土…),小皮蛋最有興趣的題材是醫院和救護車~正是「修復」的代表。



  兩姐弟的差別當然不會只是童話造成的影響,主要還是年紀、心智發展、性格、甚至性別的影響;但在頻率和時間順序上,筆者還是發現童話造成了部分影響。總之,兩人代表的是不同的心智狀態。



~未完待續,下篇將討論真實世界裏的巫婆和野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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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的台灣之光一號~小皮蛋,還有她的作品:手上的是救護車,地板上的是醫院。


註四:我們可以合理的假設:「巫婆形象/對母親投射負面特質」與前伊底帕斯(
pre-Oedipal)的心智狀態較有關,「大野狼形象/對父親投射負面特質」與伊底帕斯期的心智狀態較有關;前者更原始、更模糊,也因此更強烈、更能容納豐富的投射。



註五:從中國對待台灣、圖博(西藏)、東土耳其斯坦(維吾爾人)的態度可知:中國尚未進入「憂鬱心理位置」,其心智狀態還停留在「妄想-分裂心理位置」,像是未滿四個月大的嬰兒。



註六:有學者認為:梵谷晚期作品中會出現特殊的漩渦狀筆觸,可能與眩暈症有關(連結);芥川龍之介某些作品中有奇特詭譎的場景氣氛,可能與偏頭痛或癲癇伴隨的幻覺有關(連結);杜斯妥也夫斯基作品中特殊的主題與文體,可能與顳葉癲癇的症狀有關(連結,
連結)。
註七:拉法葉身為侯爵,曾參與美國獨立戰爭、法國大革命,晚年以高齡參加法國七月革命,後者即本部落格刊頭畫作「自由領導人民」、和音樂劇「悲慘世界」所描寫的革命(連結,連結)。克魯泡特金是世襲親王,他卻放棄頭銜,成為重要的社會主義學者和運動家(連結)。



註八:「不殺死野狼」和「鴨子的復活」有重大的心理學意義,筆者將在「死刑能給受害者/家屬甚麼?」進一步討論,敬請期待(如果能寫完)。



~未完待續,下篇將討論真實世界裏的巫婆和野狼~
以下是“Les Misérables”的尾聲。主角Valjean 為了偷麵包給外甥吃而坐牢十九年。他出獄後改頭換面,對Fantine(貧病交迫的單親媽媽)伸出援手,並在Fantine死前答應將其女 Cosette 撫養長大。這一段是Valjean臨死前的回顧,他的後半段人生可說是「修復」的典範。


壞人一定得死—童話裡的死刑(一)(by 老皮蛋)






















左圖是死刑執行的情景,行刑者很滿意他的工作成果,Susan Sontag則以批判的眼光審視這件事。


 

  最近這幾個星期,「應否廢除死刑」這個議題鬧得沸沸揚揚。在「反對廢除死刑」的言論中,有一些令筆者印象深刻,例如:「沒有死刑,我們要原諒殺人犯嗎?」(似乎死刑是唯一的刑罰);「沒有死刑,難道讓殺人犯繼續殺人嗎?」(似乎只有死刑能避免其繼續殺人);「死刑是根本的刑罰」……,在閱讀它們時,筆者彷彿聽到正義的呼聲「壞人一定得死」;於是筆者想起了多年前讀過的一本書「巫婆一定得死」(
The Witch Must Die),以下略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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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公主」裏的巫婆皇后


巫婆一定得死



  本書作者Sheldon Cashdan在大學教授精神分析課程,理論取向主要是Melanie Klein開創的客體關係學派(Object Relations Theory)(註一)。本書在1999年出版,副標題是「童話如何形塑我們的性格」,這也就是本書討論的主題,基本上作者認為童話的影響是正面的。



  Cashdan認為:許多重要的童話故事都在處理常見的性格缺陷。他舉例說明、並深入探討了「童年的七大罪」,包括:虛榮(白雪公主)、貪吃(糖果屋)、嫉羨(灰姑娘)、色慾(長髮姑娘)、欺騙(養鵝女孩)、貪婪(傑克與豌豆)、和懶惰(胡達媽媽);而這「七大罪」大多用巫婆或類似角色來代表,何以如此呢?



  初生嬰兒的經驗多數與母親或代替者(常為女性)有關,也都仰賴母親提供維生所需的一切。當母親因故無法及時滿足嬰兒的需求(總會有這種時候),嬰兒可能會有瀕臨死亡的感覺,因而幻想有一個壞客體(壞乳房)加害於他(註二);在嬰兒的幻想世界中,這個壞乳房和原來的好乳房是不同的兩個客體(乳房、母親)。這就是「分裂」(splitting)的防衛機制(defense mechanism);壞母親會在童話中化身成巫婆,好母親則會在童話中化身成神仙教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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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麼明顯乾淨的對比,可惜這只存在於嬰兒的想像世界中。
  在「分裂」的同時,嬰兒也會將自身中所有不好的(難以忍受的)感覺投射至壞客體上(註三),這些負面感覺包括了飢餓/吞噬貪吃、匱乏/貪婪、無能/懶惰、嫉羨/掠奪、攻擊破壞…等,這些都讓嬰兒害怕與憤怒。此外,前述的挫折(
需求不被滿足)也直接引發嬰兒的憤怒與攻擊,這又讓嬰兒害怕客體的報復。凡此種種,更加強了被壞客體迫害的幻想,也就是嬰兒認同(identify)了「自體=被害者」和「客體=加害者」(一說是:真實的外在客體也會認同被投射的加害者角色),這就是最初的「投射性認同」(projective identification)。



  讓我們回到童話吧!童話的主角經常都是普通的小孩、或是空有頭銜或血統的貴族小孩,這讓兒童讀者可以很容易的認同主角。作者說:「主角與巫婆的遭遇與對抗,讓兒童把內心不好的傾向投射到女巫身上,讓兒童直接面對這些特質。」但是遭遇對抗要有結果,這結果就是女巫的慘死。作者如是說:「女巫的死亡是故事的情緒核心,唯有消滅女巫,讀者才能確定自己內心壞的部分已經根除,好的部分獲得勝利。」「在童話故事中,正義必定獲得伸張,而且很快到來,不必由陪審團決定是否有罪,也不必由法官斟酌量刑。」「要滌清小讀者內心的罪惡與可恥慾望,唯有透過(慘死)這極端的淨化儀式才能達成。」「如果死掉的女巫可能又突然出現在門口,除掉她就沒有甚麼意義。要確保女巫死掉,而且不會復活,則她的死法必須讓她很難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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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公主和巫婆皇后,誰比較虛榮?誰歧視平民百姓(把他們當小矮人)?誰比較邪惡?


短評
「巫婆一定得死」



  整體而言,這本書相當精彩,但筆者對其理論引述有些不盡滿意之處:首先,作者較多談到「分裂」與「投射」、而沒有直接談到「投射性認同」,這可能是顧及讀者的理解能力,但這樣就影響了討論的深度,以下兩個缺失或許也與此相關。



  在書中,作者把嫉羨當作是「七大罪」之一,但在克萊因的理論中,(對母親的)嫉羨是普遍存在的核心現象(根本之罪?);證諸童話文本,巫婆都曾佔有某些主角沒有的資源或優勢(諸如權勢、食物、魔法…),這經常就是兩者衝突的根源,最後主角也常能奪取/奪回這些資源或優勢,而這正是嫉羨與掠奪的展現。



  也就是因為沒有賦予嫉羨應有的核心位置,關於「巫婆的殘暴和慘死」,書中的探討就顯得缺乏深度與說服力。書中只以「嬰兒的挫折」來解釋巫婆的殘暴,但筆者認為:正如前兩段所述的「投射性認同」,不是挫折本身、而是嫉羨或「投射死亡本能」創造了「幻想中的壞客體」,而這也引發了「攻擊破壞客體/客體的報復懲罰」的憤怒/恐懼循環。所以,巫婆們除了個別具有上述的「七大罪」之一、也大多具強烈的攻擊性(被投射的死亡本能),而這攻擊性(如同嫉羨)也是根本之罪。同時,除了上述的「淨化儀式」和「不能讓巫婆復活」,「嫉羨/投射死亡本能」也給予「巫婆的慘死」一個更深層的解釋;或許可以說:「巫婆的慘死」雖然滌清(嚇阻?)了讀者的某些不良慾望,卻也滿足(強化?)了讀者的掠奪與破壞慾望。






  ~未完待續(http://clique2008.blogspot.tw/2011/05/by_3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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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野仙蹤」裡,被房子壓成肉泥的東方邪惡女巫。


註一:在英美學界,克萊因學派(Kleinian School)和客體關係學派是不同的指涉,但客體關係理論的核心的確源自Melanie Klein的作品,S. Cashdan 的理論取向可能較接近客體關係學派、而非克萊因學派。關於克萊因學派和客體關係學派的理論、實務、演進,請讀者自行參閱台灣精神分析學會出版的相關書籍,本文也會稍作介紹。筆者另有幾篇文章、也是利用精神分析理論討論台灣社會現象,請參見「超克GGY」一書,其中一篇「GGY如何練成I—關於高級外省人」(連結)也刊登在本部落格。



註二:Melanie Klein認為:「嬰兒幻想有一個壞客體」是因為嬰兒的嫉羨(envy),或說是因為「嬰兒投射其死亡本能於客體」。客體關係學派(如 D. W. Winnicott)則主張:「嬰兒幻想有一個壞客體」是因為挫折(需求不被滿足)。筆者認為:這兩件事(嫉羨與投射vs.挫折)是一體的兩面,也是同時發生、互為因果、互相強化的。



註三:如同註二的討論,有些學者主張:「壞客體的出現」引發了嬰兒的負面感覺,並引發嬰兒的投射;有些學者主張:「嬰兒投射負面感覺」才創造了壞客體。




  ~未完、請按http://clique2008.blogspot.tw/2011/05/by_3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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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巫師和女巫

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搞錯方向的正義感、及其背後(一)(by 老皮蛋)


2011-03-04法務部一口氣槍決五名死囚,03-17就發生慘案。您還相信死刑能防阻犯罪嗎?


搞錯方向的正義感



  一個青春年華的國二女生,命喪於剛出獄的性侵犯之手。不意外的,許多網友要求判犯人死刑、甚至怪罪廢死聯盟,彷彿是廢死聯盟造成這慘案、而且有死刑就不會再有類似悲劇發生。



  事實上,兇嫌過去並未犯下足以被判死刑的案件,他的出獄與死刑存廢無關,所以「早槍斃他就不會出事」的命題不成立。更甚者,此案發生前兩星期,法務部才大張旗鼓的槍決五名犯人,如果死刑有嚇阻效果,這個悲劇就不會發生。相對的,在 2005~2008 年間,台灣暫緩執行死刑,重大暴力刑案的發生率卻是逐年下降。由上可知:死刑並無預防悲劇的功能。如果死刑廢除後犯罪率大幅上升、接連發生重大性暴力案件,那麼將之歸咎於廢死聯盟上有一點道理;但今日死刑既未廢除,就把治安事件歸咎於廢死聯盟身上,就像把五十年外交困境怪罪在民進黨政府身上,在邏輯上都是同樣的荒謬。



  如果要預防類似悲劇再發生,最重要的是維護婦幼安全、以及改善司法品質。關於社區婦幼安全維護措施,民進黨立委周清玉在2003年之前就已推動梅根法案,但泛藍男性立委橫加阻撓,因此未竟全功。至於司法品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是廢死聯盟成員)長期致力推動法官法,希望改善司法品質、建立法官評鑑制度、改善法官的進場和淘汰機制;去年法官法好不容易進入國會,但在國民黨操作下,設計完善的司改會版本被擱置,被毫無監督功能的國民黨團版本取代。



法官法在立法院一讀通過,但民間司改會、勵馨基金會、律師團體、勞工團體、原住民團體都很不滿;因為……


  或有人認為:只有死刑才能安慰被害人和家屬。但是:在法國、在美國伊利諾州,被害人家屬都是推動死刑廢除的重要力量,更有許多受害人家屬聯名要求廢除死刑。受害人家屬要從創傷中復原,槍彈沒有任何作用,更好的受害人保護和補償制度才是重要的。廢死聯盟長期致力推動受害人保護制度,但馬政府卻大幅刪減受害人補償的預算~誰在傷害受害人和家屬呢?



  在婦幼維安、司法改革、受害人保護各方面,馬政府都未盡力從事、甚至惡意掣肘;在葉小妹妹喪生後,馬政府竟計畫以槍決十名犯人來掩飾過失、收買人心。這場用槍彈代替煙火的儀式,將會犧牲人命和台灣的國際形象,必然無法解決問題,卻很可能成功的轉移焦點~畢竟在恐懼與憤怒的影響下,一般人的思考常會變得簡化而邏輯錯亂。



2011元旦前夕,在花博施放的煙火耗費納稅人兩億,只准許八千名受邀的「貴賓」進入會場觀看。十顆槍彈的成本遠低於此,但如果考慮死刑的其他成本(必然的上訴程序、死囚的監禁、死刑的執行),死刑儀式的成本不見得低於煙火大秀,更是遠高於終身監禁的成本。

 


偏光正義感的背後



  就像人們需要偶像崇拜,人們也需要有共同的敵人,他們藉此確認彼此的共通性,確認他們是屬於同一個團體的;而藉著施加於這共同敵人身上的暴力懲罰,他們更可以彼此嚇阻,嚇阻他人不觸犯這個團體的禁忌;藉著這共同敵人的鮮血,人們也自覺獲得淨化與救贖。而這幾乎是社會學的定律,即:社會規範的要求與真實的人們行為之間落差愈大時,就愈需要犧牲一些代罪羔羊,以便維持人們所賴以生存的社會神話,以及人們公開主張的倫理觀念。



  舊約聖經利未記有一篇記載可作為最古老而貼切的說明:

 「亞倫兩手按在活公羊的頭上,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與過錯;並將他們一切的罪愆都歸在公羊的頭上,藉著受委託者的手送到曠野去。要把這隻羊放在曠野,這隻羊要承擔他們(以色列人)一切的罪孽,並帶到無人之地。…公牛公羊的血既帶入聖所贖罪,這牛羊就要搬到營外,將皮肉糞用火焚燒。」



  誠然,性侵犯/重罪犯並不像以色列牛羊那般無辜;但是,兩者在心理學上的意義是一致的。


{###_cliquer/26/1170398726.jpg_###}找不到以色列的公羊獻祭,只好以台灣的獻祭品照片代替。台灣以豬、羊作為祭神/鬼的犧牲,是否也有類似的意義。
 

  對俊男美女有戀慕之意、對禁忌或殊異人物有性幻想、對少男少女有浪漫綺思,或是被激怒時有攻擊衝動、甚至想要毀滅對方…,這些都是人情之常。從男女名模和少年偶像團體的廣受歡迎、A片的銷量、「呷幼齒補目珠」的流傳、言語或肢體霸凌的普遍、網路格鬥遊戲的上線人數…等各種現象,都可以看出:性與暴力是人類的天性。或許更恰當地說:這兩者是人類與所有動物的共通天性,而雄性的衝動更強;從這個觀點來看,以色列公牛公羊雖然只是代罪犧牲、但也並非完全無辜。



  「性與暴力是人類的天性」,這正是 S. Freud 所謂「性本能/生命本能」和「死亡本能」的一部分展現,而這兩者卻又往往是密切交纏、相互辯證的,這也是它們造成困擾的原因之一。在「圖騰與禁忌」(Totem and Taboo)一書中,S. Freud更指出:人類社會中,越強大的禁忌經常代表著越熾烈的共通慾望;一旦有人觸犯禁忌、滿足個人慾望,(不敢觸犯禁忌而慾望得不到滿足的)其他人常會有同樣強烈的憤怒(和禁忌慾望同樣強烈),因此會希望施予犯禁者嚴厲的報復與懲罰。在這個過程中,社會把禁忌慾望、相關的恐懼與矛盾轉移,並將之投射/固定在一個非我的客體、或是一個虛構的形象上,再給這客體毀滅性的懲罰(放逐、火刑、死刑);而在這懲罰的儀式中,其他的矛盾得以(暫時)消解,社會和個人得以(假象地)被淨化。上述理論可以從以下事例得到佐證:這幾日對林國政抨擊最烈、也是這一年來反廢死最力的正義魔人,正是薇閣立委吳育昇~筆者一直想問他:如果殺人要砍頭,那麼通姦要砍什麼?



~未完,請點選 http://clique2008.blogspot.tw/2011/05/by_24.html ~




因為馮光遠在文章中提到薇閣偷情事件,正義魔人吳育昇就對他提告。過去經常嘲諷扁政府的馮光遠感慨:馬英九當政後,台灣的言論自由倒退二十年。



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都是因為恐懼——關於死刑存廢之間........(by月出)





當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和李家同之流以「寬容」談論死刑存廢時,死刑存廢議題便扯進了一個與之最不相干的因素,引發支持死刑者與反對死刑者雙方的強烈不滿。因為,死刑的存廢從來跟原諒和寬容無關。當我們要求被害者家屬原諒寬恕殺人犯,這不僅僅是傲慢,而且殘酷!猶如我們不可能原諒寬恕二二八的殺人犯一樣,我們不能原諒寬恕所有的兇手。殺人的罪行沒有人原諒得起,也沒有人寬恕得起。同樣地,親者被殺的恨與痛,也沒有人補償得起。廢除死刑論者如果基於人道,就萬萬不該漠視公理與人情,侮慢地要求任何人原諒殺人犯,尤其對被害者家屬。


對於被害者家屬所承受至親遭難的錐心之痛,旁人若說理解恐怕都是一種輕薄。受害者家屬的傷痛,絕非只是因為親人的逝去,更因為被害者者是在極大的恐懼中死於非命;這種死亡方式粗暴地凌虐每個人追求生存與安全的意欲,更何況是發生在自己至愛身上。對於這種傷痛,外人的任何同情都顯得蒼白無力。由這種巨大傷痛而產生的欲置謀殺者於死地的復仇心理,是如此地合乎人之常情。我們必須說:對於這樣的復仇心理,所有的道德都應予以尊重!對於許多被害者家屬而言,死刑是目前這個社會可以發洩其悲憤的合法管道。



                                                            
許多人因對被害家屬有同理之情,而反對廢除死刑。這樣的同理之情立基於一種人類共通的天性:對死亡的恐懼、對強暴傷殘的恐懼,這來自於生物求生的本能。因此,我們看到屍體會恐懼,我們看到病殘會恐懼,我們看到兇殺更會恐懼。由於生存是人類最大的意欲,聽聞這些兇殘逼迫時,我們很自然地會投射到自身,因而產生巨大恐懼。於是,我們期待理性公正的法律制度可以消解我們的不安與恐懼,可以將兇暴的禍源阻絕於我們生活之外。死刑——有隔離、嚇阻的功效——也就立基於這樣的心理期待中。


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同理之情、對殺人者的深惡痛絕(都源自於對自身安危的恐懼),讓廣大反對廢除死刑的群眾,冀望透過法律的懲罰與嚇阻效果營造出一個「免於被殺害的恐懼」的空間,他們認為:死刑是達到這「免於被殺害的恐懼」的空間最有效的做法。但事實上,相較於其他刑種,死刑並不具優勢。若為了隔離,「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可有相同效果;若著眼於嚇阻,在數據上死刑亦未見優勢。(註一)而死刑的成立,弔詭地與我們期待「免於被殺害的恐懼」相悖。因為死刑製造了更大的暴力:賦予國家機器可合法宰制人命的權力。在這些抽象條文背後,國家可以合法地代入任何人命。


如果我們縱容法律可以執人死生,這些抽象條文,就可堂而皇之地做為合法殺人機器。我們對於這種國家暴力的恐懼,不應亞於對任何殺人者的恐懼,因為這是訴諸集體的、合法的、而且是在社群中佔有絕對優勢、無人能抗爭的暴力。這不是濫殺與否、冤案與否的問題,而是當國家握有殺人權,就意味著:每個人都無可逃遁地被置入一種「生命被擁有絕對權力的他者所主宰」的恐懼中。當政府無能、冷血,不從根本的社會層面(諸如經濟、教育、就業等等)營造公義環境,吝於提供資源協助受害者家屬,拙於合乎程序的辦案,而只會便宜行事地以刑罰裁決百姓善惡時,我們不由得心生戰慄!廢除死刑的訴求,絕非冷血、無情地漠視被害者的恐懼及其家屬的傷痛,而是對於國家機器擁有合法殺人權抱持更大的恐懼:因為這是更全面且無所不在的暴力!


(註一)依據 Roger Hood 在 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 一書中的研究發現,死刑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真正嚇阻犯罪的恐怕是警察與檢察官辦案的正確性,而非事後的刑罰。請參見林欣怡〈我們反對死刑〉一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