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ReadMore##

2008年11月27日 星期四

人民+主權+領土=/=國家!? (by 南國遊子)

圖片來源


對於法律系學生來說,一進法律系要面對的法學科目,除了極為抽象的刑法以及條文爆多的民法之外,就是憲法了。當然,在台灣從小到大的學校教育中,憲法這名詞以及其規範內容,或多或少都曾出現在各級學校的公民教育或社會教育課本之中。這本來也是相當正常的事情,畢竟如眾所周知的,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或憲法是人民權利保障書,所有人民對之基本上都應該要有一些基本的理解與常識。但是,我們從小所唸的或所知悉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否在實踐以及運用上出現了問題?大家有沒有想要去加以正視?還是讓他隨波逐流持續擺爛呢?

其實若以台灣現行法學師承德國法的觀點來看,憲法其實只是國家法(Staatsrecht)內涵的一部分。所謂的國家法,廣義來講,就是以規範國家權力的運作、國家組織以及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主的法學領域。其範圍除了上述的憲法之外,其實還包括了比如說國籍法、外國人法、政黨法以及公職人員選舉法等法領域。但是無論如何,其主要探討的對象還是國家組織、國家權力運作以及人民基本權利這兩大部分(也因此,在德國法律系的課堂中,國家法課程分為國家法一,也就是國家組織,以及國家法二,也就是基本權利這兩大部分)。  

依照邏輯來看,既然國家法的規範標的是以國家為主,那麼必然的就必須要先釐清國家的概念為何。依照傳統國家法以及國際法的見解認為,國家主要由三個要素所組成,亦即人民、領土以及國家權力(對外即為國家主權)三者所構成。但是要注意的是,基本上各國的國家法並不會特意的去探討到底他所從屬的或所規範的這個政治實體,是不是一個國家。一方面這在邏輯上是相當詭異的,既然你本身已經稱為某國的國家法,那又何必去探討這個所謂的「某國」他到底是不是一個國家,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在全世界各個政治實體中除了極少數之外,都是以國家的態樣出現在世界政治舞台之中,因此,這些國家的國家法根本也沒有必要在花費時間與力氣去探討這個問題。但是,這個問題在台灣卻是長久以來存在且極受爭議,只是法律界或者是其他各界往往以太過意識型態,或者說太過敏感為由,而刻意的去忽略這個最根本的問題。

當然,縱使本人對此問題已有定見,但在此無意爭論到底台灣是否為一個國家這個問題。所要談的是,現在存在台灣這塊領土上的這個政治實體,也就是名為中華民國的這個政治實體他到底符合不符合國家法上的國家概念?若以上述國家法的國家概念來看,基本上中華民國佔有一定的領土(姑且不論他所佔據的這塊領土其過程是否合法),且統治有一定數量的人民,並對外具有得與其他國家進行法律行為或外交關係的主權權力,對內有得行使統治高權的能力。因此,縱使國際上很多國家都不承認他的存在,也不妨礙他具有國家法上的國家地位這項事實。若以這樣的要見同樣的來檢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到的結論也是一樣,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屬於國家法概念上的國家。

在確認這樣的前提之後,以下將僅就國家法的觀點提出幾項質疑。首先,既然存在台灣上的中華民國其是一個國家,那麼當然必須進一步的探討他的統治權力行使範圍,也就是領土為何?其實這裡有個非常弔詭的歷史發展。若依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之規定,中華民國的領土主要是以「固有之疆域」這幾個不清不楚的文字來表達。但是在1936年5月5日所公布的五五憲草第四條草案中,卻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對,請從新再看一次,沒有台灣!!或許有人會說,當然啦,當初1936年5月5日的時候,台灣還是屬於日本的殖民地,當然也不可能出現在這份憲法草案之中。沒錯,但若這邏輯成立,那麼是否也表示,成立於1912年的中華民國,其固有疆域從來就沒有包括台灣呢?畢竟1912年的時候台灣根本就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不是嗎?既然不是,又何來將台灣列入其固有之疆域內?

從上面衍生而出的問題是,那麼這個固有疆域的概念,於1949年後因戰亂所變更的疆域範圍要如何解釋?這可能又是一個弔詭的憲政問題。若在1991年前,也就是李登輝終止動員戡亂之前,基本上從中華民國憲法的觀點來看,中國共產黨只是一叛亂政黨,竊取中國大陸領土。但是隨著動員戡亂時期的終止,也意味著中華民國承認了中國共產黨的叛亂成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了。當然,這種政治語言並非國家法所能規範的,但是在這邊要提出的一點是,若政治上已經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與存在,那是否表示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已經遭受變動?換言之,是否也表示著中華民國的領土應該只限於台澎金馬等領土領海而已?

不只在領土上會產生極大的爭議,連在國民資格認定上也會產生問題。基本上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不久之前曾有人提出,那「大陸人」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其實我覺得這種問題很蠢!基本上若依照憲法第三條解釋,就看他有沒有中華民國國籍,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當然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那是什麼?當然就是外國人啊!不是嗎?但是中華民國的法律真的是這樣認定的嗎?

基本上因為上述第一個領土爭議問題沒有解決,或者說某些政治人物或政黨還昧於事實以及國際情勢,嚮往神州大陸的故國情懷所致,導致神樣般的立法院在1992年制定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這種連上天也自嘆不如的法規。若仔細看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會發現幾個很好玩的現象。首先該條第一款規定,所謂的台灣地區是指台澎金馬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換言之,立法者也清楚知道,目前中華民國的統治權所及的只有這些地方,並不及於「中國大陸」。

但是同條第二款卻又說,所謂的大陸地區是指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這邊就非常奇怪,既然你中華民國統治權只及於台澎金馬而不及於中國大陸,為何又稱中國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更荒謬的是,在同條第三及第四款規定,所謂的台灣地區人民是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而大陸地區人民,則是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這也是X先生所謂的戶籍說的主要根據)。荒謬之處在於,若中國大陸地區仍為中華民國的領土,那麼為何這些人沒有中華民國國籍,卻有另外一個國家,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同樣的,若這些人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何又將其所居住的領土納入中華民國的領土版圖之中?


其實基本上,在德國進行國家法的教學時,並不會進一步去分析德國到底是不是一個國家,理由已如上述。但是在台灣,或者說在中華民國,在法律系的課堂上基本上並不會讓學生有思考這些問題的機會。但是若些問題不加解決或者說不去思考他的荒謬之處,那麼就會衍生出更多無法解決或相互矛盾的問題。同時也會讓台灣人長期以來限於一種思維錯亂的環境之中,甚至懶得思考這些問題。這或許也是這個年代的台灣人,長期呈現一種集體軟弱或精神錯亂的主要原因之一吧!長久以來,台灣人不敢去面對的,就是國家認同問題,再藉由親中媒體的操作與洗腦,以及長久以來的黨國教育,對於國家立場或是國家地位等問題,總是以一種懼於面對或是與我何干的態度來回應。再不然,就是認為國家認同或國家立場問題不重要,民生經濟問題比較重要,所以政府應該致力發展經濟,只要大家有得吃,有錢賺,管你是台灣、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就這樣無限迴圈下去了!!




17 則留言:

  1. 向南國遊子至上敬意,

    國王的新衣就這樣讓你給戳破了。



    記得在1992年時,民進黨18位立委曾函請司法院就憲法中

    第四條中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固有疆域」做出解釋,

    但得到的回應竟是:

    『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

    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應不予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

    ntpage.asp?expno=328



    不正常的國家、憲法、無擔當的司法......

    無言

    回覆刪除
  2. 更正一下剛剛的筆誤:

    聲請釋憲的時間應為1993年4月12日

    回覆刪除
  3. 南國遊子大:

    你們德國學憲法強還是法國呢??據說法國有一位國民黨學生李氏損X

    的,他也是憲法大師呢,竟然可以從中華民國憲法得到西藏乃自古我國

    不可分割之一部分....讓人以為中華民國憲法是玄學深似海啊....

    回覆刪除
  4. 看看台灣舞台上梟叫狼嚎的政客們,包括前兩任下臺總統李陳兩王,再

    加上他,馬的馬王,中華民國絕對是壽終了!他們都搞不清固定疆域範圍

    了,那有可能搞得定那本自慰的憲法!台灣哪有正常的憲法?自然就沒有

    正常的司法,更沒有"正常的"政客們...

    回覆刪除
  5. 好文!

    真是詭異的國家!中國人愛搞

    曖昧不清,好像有又好像沒

    有,似是而非!

    居上位者說謊,導致庶民的價

    值觀扭曲,工作上責任劃分不

    清,搞曖昧,像是你的責任又

    好像是我的權力!



    這些都是不正常!

    回覆刪除
  6. 身處在台灣的小老百姓2008年11月27日 晚上10:18

    就以上南國遊子大大所寫的,從以前明清時代,台灣~~這個島嶼一直都是三不管地帶。

    居住在當地的居民,成為了政治下的犧牲品。直到日本統治台灣,台灣算是得到了一絲絲的休息。

    但~~在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敗後,國民軍『逃難』來台,台灣正式的成為了中華民國。

    經過了幾十年的時代變遷,政治人物有心的炒作,我們算不算是一個國家呢?

    看完了大大所寫的文章後,這個問題更是困擾著我呀!現在的新聞惡意的隱瞞,使得台灣的人民也不

    去重視這個嚴重的問題。不良的政黨,導致人民對於自己國家的主權漸漸的漠視。

    何時~~人民才會去正視這個問題呢?

    回覆刪除
  7. 也許依照Carl Schmitt的說法,台灣目前並不算是一個國家,頂多是自治

    團體吧,因為台灣民族沒有做出一個政治上最終極的決斷,即建立一個國

    家這樣的決斷。而說來好笑,所有學法律的人(包括我在內)都是「預

    設」有一個建立在「某國」之上的憲政秩序存在,來運行所有的民法、刑

    法、行政,但如果我們連是不是生活在一個國家之中,都無法確定,我們

    有憲法可言嗎,而憲法之下的「法律」又是什麼?所以有些莫名其妙,亂

    七八糟的「憲法解釋」就會出現,更不用說有官員會一直拿「依法行政」

    當擋箭牌,但總是說不清一哪個「法」。台灣也許真的跟「神聖羅馬帝

    國」一樣吧,有Verfassung,但不是國家。

    附註雖然我現在也在德國留學,但我也需說有些留德學者也是把德國東西

    亂弄一通,比如某上達天聽的教授吧,雖然他是我的老師之一(更慘的是

    我還被一位性馬的教授教過),但我還是必須說,他真的把德國國家法的

    東西全部亂搞一通。

    回覆刪除
  8. 一樓阿典仔勾起我們關於台灣大法官不予釋憲的回憶, 想請問南國遊子以

    及學法律的朋友:



    在德國或其他國家, 當人民有急切需要而申請釋憲, 而大法官卻不予解釋

    時, 大法官本身是否有瀆職甚至違法之嫌呢? 而這種情況下該做如何處置?

    回覆刪除
  9. 萊茵沿岸大,

    你來啦! 歡迎多多來坐!!

    再寫mail給你.

    回覆刪除
  10. 對於領土\戶籍\國民這類的混亂,我想我們無法由現代法律觀念來理解馬

    英九的思維,他的想法是前現代的;其實,當我們被馬英九一些話語所震

    驚時,常常是源於現代文明與古文明的深層衝突。

    回覆刪除
  11. joe大大,原來是馬區長好發的港澳藏乃我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之深

    奧發言乃是文明的衝突唷...想問喬大,豬跟人之間的世界觀不同是甚

    麼衝突呢??我比較傾向是不同類屬世界觀的衝突哩...不要理我,我瘋

    了...呵呵!!

    回覆刪除
  12. 某先生的觀念是「前現代」?

    這實在很有趣,講的也太「美化」了一點。我怎麼覺得,他連英國權利法案的時間觀念都還沒有。



    (哇!原來有這麼多大師在這裡,看來以後很難混到工作)

    回覆刪除
  13. 其實「固有領土」的用語,本身就是製造一種自我創造的空間。說

    得直白一點,就是創造一種實際上沒有法的意義而純屬衍生政治意

    淫的空間。



    「固有領土」的玄妙之處,在於「固有」二字,而不在乎「領

    土」。因為後者不論從政治現實與法律都很好理解與解釋,但糟糕

    的是,加上「固有」之後,竟然產生驚人的質變,成為一種幾可稱

    為玄學的無尚難解語彙。



    「固有」,從語意解釋來說,涉及一種包含時間因素與事實因素的

    一種概念。亦即,必須包括一個時間(何時開始?),以及現實支

    配的事實(如何統治的狀態描述)的兩大要素下的概念。然而,這

    種概念下,時間無法確知,而統治狀態更欠缺定義與描述。在事實

    上根本無法滿足於這兩個條件下,這個統治集團們,以驚人的創造

    性模糊(事實上就是自己說了說,拒絕檢證!)直接跳過這兩個要

    素。將他們的口號與宣稱,直接等於固有之內容,於是乎,那個一

    一四二萬平方公里的想像,實際上包含三個具備國家法人格的政體

    存在。而且曾經,質疑或發現真相者,將被投入大獄或拒絕進入其

    統治範圍內。



    而這種狀況,事實上是因形勢比人強而被迫默認,但卻從未正視與

    糾正。於是乎,那個相信這個近乎克林貢玄秘思想的信徒一朝成為

    這個領域的統治者,卻仍然大言不慚地否認別人的國家與政權的存

    在。這種就算是古惑仔也臉紅得難以啟齒的言論,卻可以讓此君大

    言不慚地屢屢放言。但是,到也不是無忌的,因為,以上言論,僅

    限於唬弄島主的島民們,出了島,除了「我還能怎麼辦?」以外,

    實際上什麼都說不出來。



    所以休兵也者,實在是遮羞布已經破爛到無法遮掩了.......

    回覆刪除
  14. 種花民國憲法中的「固有疆域」跟辜汪會談中的「一中各表」有異曲

    同工之妙。蘇起或蔣孝嚴之輩或許認為這是一種創造性的模糊

    (creative ambiguity);但是實際上這兩者皆是在事實明確的情

    形下,創造出不必要的模糊(create ambiguity),造成後繼者陷

    入另一灘更深沈、更險惡的泥沼。

    回覆刪除
  15. 算是來踢館的。



    給一樓的,一九九二年固有疆域案解釋時,李登輝的特殊國與國關係都還

    沒出現,你以為大法官能多帶種,多有LP,李登輝在這麼多年後,、才講

    出的話,大法官憑甚麼講?他講了誰會信?同樣的,正當性在哪裡?你願

    意把所有的事情都交給大法官嗎?如果沒有這種決心時,不要說大法官沒

    有種。



    翁老師說的,政治司法化,跟司法政治化,都是災難,大法官有一個國會

    案的解釋,讓他的解釋量大幅萎縮,要不是後來更改組織法,增加人民聲

    請,跟後來解釋,法官可以職權停止審判聲請,以及立委四分之一,根本

    大法官是設假的。



    同樣的,國會延任,跟國會全面改選,都是大法官說的,是甚麼樣的基

    礎,建立他的正當性。如果大法官說,違憲,但是,政治部門完全不理?

    那麼之後戲怎樣散場?



    以最積極介入的本屆大法官為例,他磨損了多少自己的過去長期來建立的

    正當性。

    一九九二年,發生很多事,還有之後,兩岸協議被認為不屬於國際協定

    的,另外大法官也說了,要怎麼監督,希望政治部門處理。同樣的,十多

    年過去,王金平說要在立法院設個兩岸小組,就被說侵犯總統職權,司法

    權真的有能力,或是有正當性,處理這些問題嗎?

    一九九二年,除了各說各話的的九二共識之外,還有,台灣正式設立GATT

    的工作小組。

    回覆刪除
  16. 國家,除了領土人民主權之外,還有承認,所有人都說你不是國家的時

    候,你就不是國家,當然,台灣除了這個問題之外,還有自己也說自己不

    是國家,後面這一點,這是Jame Crowford說台灣不是國家的一個主要原

    因之一。這三個要素,巴勒斯坦都有,但是,巴勒斯坦還是不被認為是個

    國家,不過,他至少有UN的觀察員。



    馬英九的問題在於,如果沒有主權,憲法怎麼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跟中華民國憲法,兩個最高的東西,怎麼可能不是互斥的。或說,最

    終的『一』或,承認規則,怎麼可能會有兩個。



    但是,部落格這篇文章的問題點在於,中華民國憲法如果不承認可以適用

    在台灣,那麼這麼多年過去?到底算甚麼?



    一個例子是日本的戰後憲法。另外一個,兩德基本條約。



    首先,不能說,台灣沒有魄力制憲,造成今日的亂象,所以要制憲,這樣

    的說法,沒有解決任何問題,重點在於,我們為什麼不願意制憲?我們願

    意承認這樣一個斷裂的不連續憲法政治。不能在實然面上接受了,然後在

    應然面說,這樣是不合理的。簡直是自說自話。我們必須要提出解釋說,

    到底這接受算甚麼?我們為什麼接受。當然,有少數人會說,他沒有接

    受,但是,是多數人接受了。這就是民主,一人一票。管你有沒有唸書,

    識不識字。



    其次,兩德基本條約,是有進德國憲法法院的。但是,並沒有一個德國原

    則。兩個德國在UN都有席次。他跟台灣的例子,有點剛好相反。承認兩個

    德國的現狀,是有可能被認為違反德國聯邦憲法的。當然結論上是沒有。

    但是,同樣的,我們必須面對現有,或既存,(這樣子我就冒了被打成保

    守派的風險)憲法秩序,或憲政架構,你要怎麼處理,兩個中國的問題。

    同樣的,這個問題會回到前面那個問題,如果你一直主張,中國民國憲法

    是不適用在台灣,那麼,我們一直處在沒有憲政秩序的法律秩序裡,或法

    律無秩序裡,那就算了,如果不是這樣,我們必須面對,現有憲法秩序給

    我們想要突破的點的束縛。簡單的方式,可以再跳出來,應然面說,我們

    要制憲,但是,重點是,多數人不想。我們必須面對,多數人容認,或默

    示接受這樣的憲法架構,以及他所隨之而來的憲法秩序,以及兩岸定位。



    我必須承認,後面這個問題,我還沒有完整的答案。我也找不到一個好的

    處理方法。或是論述的切入點。

    回覆刪除
  17. 回應一下樓上的,

    兩岸簽訂的東西,依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是:我對這個東西沒有解釋!

    所以,有人要去聲請一下解釋嗎?



    至於中華民國憲法適用在台灣。

    要先問「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的)真的有適用在台灣嗎?

    還是台灣現在用的憲法不是1947的中華民國憲法?

    還是,台灣用的憲法是有「中華民國」字樣,但是跟「中華民國憲法」沒有關係的憲法?



    如果,憲法是「主權」的「體現」,而不是「主權規範」的「對象」,

    那麼,1947年的主權者,跟1991年修憲的主權者,在討論時,也同樣的會發生問題,如同此篇本文中

    的「領土」跟「人民」一樣。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