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f10.wretch.yimg.com/cliquer/20/1565611714.jpg)
(美國憲法原文,取自維基百科)
西元1896年,The Supreme Court(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在Plessy v. Ferguson一案中宣告:
大眾運輸工具的黑(有色人種)白分離的政策(法律),
大眾運輸工具的黑(有色人種)白分離的政策(法律),
只要兩者間的對待相當,就不違反平等權保障,而合憲。
意思就是說,公共運輸只要對黑人或白人都有提供相當的服務,
那麼黑白不得同車的制度就不違背美國憲法增補條文第14條的平等權保障。
(也不違背增補條文第13條的廢除奴隸制度規定)
這個判決的效應,是在憲法上給予了種族隔離制度的價值肯定,
穩固了種族隔離(歧視)的正當性,也讓這樣的歧視更普遍地擴散到各領域,
(也不違背增補條文第13條的廢除奴隸制度規定)
這個判決的效應,是在憲法上給予了種族隔離制度的價值肯定,
穩固了種族隔離(歧視)的正當性,也讓這樣的歧視更普遍地擴散到各領域,
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在以種族作為差別待遇標準的案件上“盲目”了,
讓美國憲法在平等權的保護上產生漏洞。
直到1954年,聯邦最高法院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直到1954年,聯邦最高法院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案中宣告Separate but equal這個原則在教育領域違憲,
以及後續一連串的相關判決中陸續宣告許多黑白分離的法律(州法)違憲時,
才開啟了美國憲法在種族上的平權保障,
但當時許多州政府拒絕仍遵守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
繼續執行被宣告違憲的種族分離法律,幾乎引發了憲政危機,
最後在聯邦政府動用軍隊來強制執行護送黑人小孩進入白人學校
(州則是派遣國民兵擋在學校前)就讀下,
美國才在公共領域上逐漸解開黑白分離的死結,逐漸踏入黑白平等的時代。![](http://f10.wretch.yimg.com/cliquer/20/1565611715.jpg)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判彙編,取自維基百科)
看到美國這一段憲法平等權的演變歷史,
![](http://f10.wretch.yimg.com/cliquer/20/1565611715.jpg)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判彙編,取自維基百科)
看到美國這一段憲法平等權的演變歷史,
可以知道種族歧視到種族真正的平等有多麼艱辛困難,
也因為這樣的背景,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碰到以種族作為差別待遇標準的案件上,
要皆採取嚴格審查標準,幾乎一律宣告違憲,怕的就是,種族歧視繼續加深擴大。
為何聯邦政府要派軍隊去執行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不這樣做就會引發憲政危機?
因為當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一再不被尊重、不被執行時,
表示做為憲法價值最後守護者的司法權已經失效,司法權作為法律秩序下
紛爭解決最後仲裁機關的功能也將失去(可能引發的則是更大的紛爭),
另外,建構在權力分立(三權分立)下的政府運作原則將被打破,
也將失衡,造成獨裁的危機,
也因為這樣的背景,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碰到以種族作為差別待遇標準的案件上,
要皆採取嚴格審查標準,幾乎一律宣告違憲,怕的就是,種族歧視繼續加深擴大。
為何聯邦政府要派軍隊去執行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不這樣做就會引發憲政危機?
因為當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一再不被尊重、不被執行時,
表示做為憲法價值最後守護者的司法權已經失效,司法權作為法律秩序下
紛爭解決最後仲裁機關的功能也將失去(可能引發的則是更大的紛爭),
另外,建構在權力分立(三權分立)下的政府運作原則將被打破,
也將失衡,造成獨裁的危機,
因此美國聯邦政府不惜動用武力來執行憲法判決,維護憲法價值。
在這樣的脈絡下來理解Obama當選美國第一位黑人總統,
在這樣的脈絡下來理解Obama當選美國第一位黑人總統,
格外讓人有感觸,相信他的當選,
將大大有助於美國內部的團結(當然,也要平安當完任期),
將大大有助於美國內部的團結(當然,也要平安當完任期),
也讓這個國家令人尊敬,縱使不認同美國人那套自以為是、自認普世價值的傲慢,
但也不得不承認,人家很努力在實踐自己的憲法價值,一步一步朝這個價值邁進。
這也讓我們看到,對於價值的捍衛與執行的重要,
對照起台灣政治人物言必稱遵守憲法、捍衛人權,
行動卻是完全相反的行徑,就讓人對於台灣的憲政體制是否真實,感到疑惑,
陳雲林事件,除了集遊法本身的爭議外,行政機關惡意違法、違憲去執法,
是一個具體的例證。(牴觸釋字445號解釋所揭示的憲法意旨)
而在民國90年10月公布的釋字530號解釋提到:
『....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
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
以副憲政體制。』迄今已經七年多,司法院組織法在國民黨一直佔有多數的國會裡
無法修正通過。
民國91年10月公布的釋字550號解釋針對當時台北市政府不願意分擔健保補助一案,
也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合憲,地方政府不能拒絕分擔,
迄今,也已六年多,地方財務狀況最佳的台北市依然不願意執行,
甚至連分期攤還的具體作法都沒有。當時提請解釋的台北市長,
號稱是哈佛法學博士的馬先生,也已高居總統之位了。
當遵守憲法的宣稱,事實上僅止於遵守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法統(按現代憲政主義下,
憲法的生命就在於基本人權的保障與權力分立,而非國名、國土範圍這些所謂的法統),
捍衛人權的主張,事實上僅止於政府官員的人權(所以,不要老是以數據、
施政無方要閣揆下台),我們就不難理解,現在的諸多光怪陸離、
精神分裂的亂象為何不斷發生,我們的政府官員跟立法委員永遠可以自行決定
要不要遵守憲法以及要遵守什麼樣的憲法。
所以,CECA這種涉及到國家重要政策及走向的事務,
這也讓我們看到,對於價值的捍衛與執行的重要,
對照起台灣政治人物言必稱遵守憲法、捍衛人權,
行動卻是完全相反的行徑,就讓人對於台灣的憲政體制是否真實,感到疑惑,
陳雲林事件,除了集遊法本身的爭議外,行政機關惡意違法、違憲去執法,
是一個具體的例證。(牴觸釋字445號解釋所揭示的憲法意旨)
而在民國90年10月公布的釋字530號解釋提到:
『....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
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
以副憲政體制。』迄今已經七年多,司法院組織法在國民黨一直佔有多數的國會裡
無法修正通過。
民國91年10月公布的釋字550號解釋針對當時台北市政府不願意分擔健保補助一案,
也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合憲,地方政府不能拒絕分擔,
迄今,也已六年多,地方財務狀況最佳的台北市依然不願意執行,
甚至連分期攤還的具體作法都沒有。當時提請解釋的台北市長,
號稱是哈佛法學博士的馬先生,也已高居總統之位了。
當遵守憲法的宣稱,事實上僅止於遵守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法統(按現代憲政主義下,
憲法的生命就在於基本人權的保障與權力分立,而非國名、國土範圍這些所謂的法統),
捍衛人權的主張,事實上僅止於政府官員的人權(所以,不要老是以數據、
施政無方要閣揆下台),我們就不難理解,現在的諸多光怪陸離、
精神分裂的亂象為何不斷發生,我們的政府官員跟立法委員永遠可以自行決定
要不要遵守憲法以及要遵守什麼樣的憲法。
所以,CECA這種涉及到國家重要政策及走向的事務,
當然也可以不遵守釋字520號解釋裡所揭示的: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
反正都是一黨可以決定,權力分立原則就當是個屁了,
反正都是一黨可以決定,權力分立原則就當是個屁了,
立法院當個橡皮圖章即可,參與什麼國家重要事項之決策呢?
從separate but equal到separate is unequal是一項難得的進步,
依循的,是憲法上平等權保障的價值實踐,
而台灣的憲法價值,何時才會真的進入人民與政治人物的心中,
再進一步去實踐呢?
再進一步去實踐呢?
今天聽到一句菜英文的呼籲,要馬總統負責…不知道是兩岸的條例 還是什
回覆刪除麼。反正擒賊先擒頭,打馬就對了。
馬該打,但蔡什麼都跟總統連上關係,
是不試也無視立法院的角色?
只是因為國民黨佔多數?
不知道蔡有作什麼動員民進黨去討論法案的。
所以,藍綠一個樣。
打高空愚民以確保彼此政治權利分贓,
大絕。
嗯, 不管對美國或是美國人有什麼樣的偏見,
回覆刪除光就這點來看,
美國確實是一個偉大的國家.
在台灣, 好像只要一句"依法行政",
就可以用來解釋其所作所為了,
而且還往往無法解釋.
to redmo:
回覆刪除藍綠或許一個樣,但,我是沒聽過在野黨主席因為
政策批評執政黨的總統,就該被認為是忽視立法院,
台灣的在野黨主席在法律上並沒有什麼地位,
更沒有公權力,特別是一個弱勢的不能再弱勢
的在野黨主席,基本上連要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的
資格都沒有(權力分立的前提要先有權力)。
目前的政治現況,馬的確是超級大總統,
甚至沒有足夠的制衡機制可以制衡,
要他負起全責,是符合責任政治的概念。
我想蔡就算多怪馬總統一點點,也不過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