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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律系學生來說,一進法律系要面對的法學科目,除了極為抽象的刑法以及條文爆多的民法之外,就是憲法了。當然,在台灣從小到大的學校教育中,憲法這名詞以及其規範內容,或多或少都曾出現在各級學校的公民教育或社會教育課本之中。這本來也是相當正常的事情,畢竟如眾所周知的,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或憲法是人民權利保障書,所有人民對之基本上都應該要有一些基本的理解與常識。但是,我們從小所唸的或所知悉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是否在實踐以及運用上出現了問題?大家有沒有想要去加以正視?還是讓他隨波逐流持續擺爛呢?
其實若以台灣現行法學師承德國法的觀點來看,憲法其實只是國家法(Staatsrecht)內涵的一部分。所謂的國家法,廣義來講,就是以規範國家權力的運作、國家組織以及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主的法學領域。其範圍除了上述的憲法之外,其實還包括了比如說國籍法、外國人法、政黨法以及公職人員選舉法等法領域。但是無論如何,其主要探討的對象還是國家組織、國家權力運作以及人民基本權利這兩大部分(也因此,在德國法律系的課堂中,國家法課程分為國家法一,也就是國家組織,以及國家法二,也就是基本權利這兩大部分)。
依照邏輯來看,既然國家法的規範標的是以國家為主,那麼必然的就必須要先釐清國家的概念為何。依照傳統國家法以及國際法的見解認為,國家主要由三個要素所組成,亦即人民、領土以及國家權力(對外即為國家主權)三者所構成。但是要注意的是,基本上各國的國家法並不會特意的去探討到底他所從屬的或所規範的這個政治實體,是不是一個國家。一方面這在邏輯上是相當詭異的,既然你本身已經稱為某國的國家法,那又何必去探討這個所謂的「某國」他到底是不是一個國家,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在全世界各個政治實體中除了極少數之外,都是以國家的態樣出現在世界政治舞台之中,因此,這些國家的國家法根本也沒有必要在花費時間與力氣去探討這個問題。但是,這個問題在台灣卻是長久以來存在且極受爭議,只是法律界或者是其他各界往往以太過意識型態,或者說太過敏感為由,而刻意的去忽略這個最根本的問題。
當然,縱使本人對此問題已有定見,但在此無意爭論到底台灣是否為一個國家這個問題。所要談的是,現在存在台灣這塊領土上的這個政治實體,也就是名為中華民國的這個政治實體他到底符合不符合國家法上的國家概念?若以上述國家法的國家概念來看,基本上中華民國佔有一定的領土(姑且不論他所佔據的這塊領土其過程是否合法),且統治有一定數量的人民,並對外具有得與其他國家進行法律行為或外交關係的主權權力,對內有得行使統治高權的能力。因此,縱使國際上很多國家都不承認他的存在,也不妨礙他具有國家法上的國家地位這項事實。若以這樣的要見同樣的來檢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到的結論也是一樣,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屬於國家法概念上的國家。
在確認這樣的前提之後,以下將僅就國家法的觀點提出幾項質疑。首先,既然存在台灣上的中華民國其是一個國家,那麼當然必須進一步的探討他的統治權力行使範圍,也就是領土為何?其實這裡有個非常弔詭的歷史發展。若依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之規定,中華民國的領土主要是以「固有之疆域」這幾個不清不楚的文字來表達。但是在1936年5月5日所公布的五五憲草第四條草案中,卻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對,請從新再看一次,沒有台灣!!或許有人會說,當然啦,當初1936年5月5日的時候,台灣還是屬於日本的殖民地,當然也不可能出現在這份憲法草案之中。沒錯,但若這邏輯成立,那麼是否也表示,成立於1912年的中華民國,其固有疆域從來就沒有包括台灣呢?畢竟1912年的時候台灣根本就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不是嗎?既然不是,又何來將台灣列入其固有之疆域內?
從上面衍生而出的問題是,那麼這個固有疆域的概念,於1949年後因戰亂所變更的疆域範圍要如何解釋?這可能又是一個弔詭的憲政問題。若在1991年前,也就是李登輝終止動員戡亂之前,基本上從中華民國憲法的觀點來看,中國共產黨只是一叛亂政黨,竊取中國大陸領土。但是隨著動員戡亂時期的終止,也意味著中華民國承認了中國共產黨的叛亂成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了。當然,這種政治語言並非國家法所能規範的,但是在這邊要提出的一點是,若政治上已經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與存在,那是否表示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已經遭受變動?換言之,是否也表示著中華民國的領土應該只限於台澎金馬等領土領海而已?
不只在領土上會產生極大的爭議,連在國民資格認定上也會產生問題。基本上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不久之前曾有人提出,那「大陸人」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其實我覺得這種問題很蠢!基本上若依照憲法第三條解釋,就看他有沒有中華民國國籍,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當然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那是什麼?當然就是外國人啊!不是嗎?但是中華民國的法律真的是這樣認定的嗎?
基本上因為上述第一個領土爭議問題沒有解決,或者說某些政治人物或政黨還昧於事實以及國際情勢,嚮往神州大陸的故國情懷所致,導致神樣般的立法院在1992年制定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這種連上天也自嘆不如的法規。若仔細看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會發現幾個很好玩的現象。首先該條第一款規定,所謂的台灣地區是指台澎金馬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換言之,立法者也清楚知道,目前中華民國的統治權所及的只有這些地方,並不及於「中國大陸」。
但是同條第二款卻又說,所謂的大陸地區是指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這邊就非常奇怪,既然你中華民國統治權只及於台澎金馬而不及於中國大陸,為何又稱中國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更荒謬的是,在同條第三及第四款規定,所謂的台灣地區人民是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而大陸地區人民,則是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這也是X先生所謂的戶籍說的主要根據)。荒謬之處在於,若中國大陸地區仍為中華民國的領土,那麼為何這些人沒有中華民國國籍,卻有另外一個國家,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同樣的,若這些人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何又將其所居住的領土納入中華民國的領土版圖之中?
其實基本上,在德國進行國家法的教學時,並不會進一步去分析德國到底是不是一個國家,理由已如上述。但是在台灣,或者說在中華民國,在法律系的課堂上基本上並不會讓學生有思考這些問題的機會。但是若些問題不加解決或者說不去思考他的荒謬之處,那麼就會衍生出更多無法解決或相互矛盾的問題。同時也會讓台灣人長期以來限於一種思維錯亂的環境之中,甚至懶得思考這些問題。這或許也是這個年代的台灣人,長期呈現一種集體軟弱或精神錯亂的主要原因之一吧!長久以來,台灣人不敢去面對的,就是國家認同問題,再藉由親中媒體的操作與洗腦,以及長久以來的黨國教育,對於國家立場或是國家地位等問題,總是以一種懼於面對或是與我何干的態度來回應。再不然,就是認為國家認同或國家立場問題不重要,民生經濟問題比較重要,所以政府應該致力發展經濟,只要大家有得吃,有錢賺,管你是台灣、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就這樣無限迴圈下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