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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民主社會的少數權利——以台北市文林苑都更案為例 (by 格瓦推)




北市文林苑都更案引發一個長久存在政治學中的討論:「為使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否可犧牲少數權利?」這個問題必須被修正,它不應是多數與少數的取捨問題,而是「為何而犧牲」的抉擇——其中有一條人權紅線,不容跨越。


民主政治對人類最大的貢獻,不是促使政府做了多少興利便民之事,而是阻止政府做了多少迫害壓榨百姓之事。以社會契約論審視,全民交付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法律,與其說是為了促進全民福祉,不如說是為了避免各種人權危機——可能的兇手包括個人與政府。國家只能是維護人權的功能性存在,民主制度正是節制政府權力的工具。民主國家的納稅人餵養了一堆公僕(公務員、政客),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以公權力為全民排除各種生存危機與人權傷害;一切「增進利益」的舉措都必須以此為前提。


拙作〈越位的法治概念:論人權、民主與法治〉(連結)曾論及:「民主制度的限度,在於人權的優位性,也就是不能以多數暴力侵害個人的基本人權。」在政治學上一直存在這麼一個問題:「是否可以為了多數人利益而犧牲少數人權益?」這個問題必須被修正,它不應是多數與少數的取捨問題,而是「為何而犧牲」的揀擇。在無「避免危難」這個必要條件時,為了A的利益而以國家暴力強制B犧牲其權益,如文林苑的都更案,不論兩造人數比例,北市府的暴力拆除都已跨越「保障人權」的紅線。但若是為了A的生存權而強制B犧牲個人權利,例如禁止酒後駕車、拆除危樓,這是為了避免他人傷亡而限制駕駛者的自由與危樓所有者的權利,則必須令行禁止。所以依據數人頭的民主機制,少數權益是否可被犧牲?端看此犧牲之目的是否為「避免災禍」。此原則不只適用於都更,亦可應用於農村改建條例,「為使公共利益最大化而犧牲少數權利」的謬論可休矣!





北市府以公權力驅散聲援民眾,強拆王家祖厝,
促進了某些政商利益,卻侵害了王家的基本人權。
倒行逆施莫過於此。


對習於儒家傳統——個人的主體性被禁錮,群體(社會、國家)利益在個人權益之上——的華語文社會,不免會有如下疑慮:當個人權益被最大化保障時,社會的進步會被延宕。可由二層面回應這種儒家式的提問。


第一,「以保障個人權益為前提而發展群體利益」如何可能?這是社會科學永遠在進行的工作(儒家無法進行社會科學的思考,所以無法了解)(連結)。二者雖有先後,但後者不必然停滯。會視個人權益如洪水猛獸而極端重視群體利益者,不是既得利益的統治階級,就是被儒家文化薰壞腦袋的反人道份子。況且,所謂「群體利益」的真相往往是統治者與少數特權階級的禁臠,犧牲小我成就的不是大我,而是腦滿腸肥的吸血鬼。


群體利益大部分都是統治者的禁臠


第二,回到契約論的觀點定義公權力:個人為了保障自身之生存而讓渡出部分自由。保障個人是目的,公權力只能是因此目的而存在的手段。即使有個人權利的部分讓渡,亦不能混淆二者的本末關係。在無生存危機的狀況下,視群體先於個人,且以公權力強制個人犧牲權益以促成多數利益時,就是法律的越界。我們寧願因保障個人權益而致使群體發展緩慢(真的會這樣嗎?),也不能「以多數之名」而啟動「公權力迫害人權」的民主鬧劇。


多數決若使用在侵犯合法私產,就成為多數暴力。


台北市政府在文林苑都更案的暴力作為,徹底與民主制度的精神背道而馳。回顧本文所論,郝龍斌的決策,首先違犯了「以公權力為民眾排除危難」的法治前提,他反而成為民眾生存資源的掠奪者,積極地為民眾製造生存危機。其次,以多數利益之名而暴力迫使少數犧牲權益,是公權力的越界。第三,不願(或無能)在保障王姓住戶選擇的狀況下,改變都更規劃,其心態與能力都不足以擔任市長職。最後,民主社會的民選公務員是人民公僕,是服務者;郝龍斌卻成為專制時代的破家知府,僭越為管理者。面對這種失職、僭越的公僕,台北市民若還想作為城市的主人、若還自認是關心公眾事物的公民、若不希望自己安身立命之處不得保全,務必要表態,不論是走上街頭、寄信抗議、投書媒體、參與連署、發動罷免,一定要表達憤怒,否定郝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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