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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拜乞嗟來食之公務員豬在台灣?!(shinichi)







台灣公務員不求甚解的死背考試水準高,但社會能力、社會識見則低於台灣平均水平,因此,一旦通過國家考試有了公務鐵飯碗,下一步就離國人心目中的刻板印象「鐵桿藍鐵票之米蟲」不遠了。是故,台灣公務員被歧視可說是活該、死死好,如今腦殘嘴砲改革派馬鷹狗政府才提出
3%的考績丙等就惹來一陣公務員反彈跳腳,說啥新近人員鐵定成為此一政策鐵蹄下的犧牲品、非國王人馬會倒大楣啦、跟錯人就住進套房啦、評鑑不公啦、成為誅除異己的工具啦、天涼好個秋的秋後算帳手段啦….一堆似是而非的理由,無非是說3%考績丙等的硬性政策絕對不該實行云云。



此外,在經濟全球化之下,台灣經濟步履益加蹣跚甚至衰退的實情之下,對照每年公務員的高普考季來臨之時,屢創新高的報考人數,都成為台灣濫媒噁妓鏡頭筆下的好新聞題材,並共同指向外頭的風大雨大讓欲捧「鐵飯碗」在手的人幾乎是爭破頭云云。



改革嘴砲馬鷹狗政府,也頗為識相地深怕選票流失馬上把考試院的公務員考績3%丙等的措施給擋下,似乎公務員與藍教頭之間看不見的恆等式是現實存在的。因此,台灣公務員之「鐵桿藍鐵票之米蟲」刻板,似乎有其道理。底下,先用兩個個人經驗來歧視、瞧不起和鄙夷台灣公務員之後,再進入到本文重點。









記得,古早以前,當小的在公務員培訓黨校就讀之時,班上同學幾乎都在準備公務員考試,同學那種混學位不尊重知識更缺乏社會關懷但以高考為唯一目標的氣氛,濃到令人窒息,同學那種自私、無趣與無知,想到的就只是想在25歲不到就可以手捧鐵飯碗,然後頂個碩士帽,就往晉官加薪的隊伍上又往前進一步。25歲就想「安穩」的心態,變態到可怕,因此,不意外的,公務員體系中的變態行徑展演在爾等雙手奉上爾等勞動血汗民脂民膏加以納俸絭養的草民面前的,就是摸魚、打混、扯後腿、一副機車官架僚氣樣,內部則是黑函、扯後腿、阿諛巴結、法由他們搓圓捏扁的按章辦事依法行政….總之,變態行徑一堆。因此,公部門遂成了大鍋飯養腦殘懶漢的溫床。大部分的公務員之腦殘無能,從去年小的身上遇到的事情,可見一般。



去年夏天回台,返歐前一個禮拜去了勞保局幫雙親處理國保相關事宜,為了備妥相關證件,在戶政事務所與勞保局跑了三四趟,最後終於將所需證件備齊提交申請,承辦人員說回主動來信通知。之後,回歐一個月,又回台處理私事耽擱了一段時日,又再度回歐前一個禮拜,母親大人告知,這幾個月的時間幾乎沒有任何勞保局的通知,要小的又趕赴勞保局查詢。抵達勞保局,左詢又問好一番,承辦的人員說電腦查無本人遞件申請之資料。小的狐疑地繼續詢問說,怎麼查無資料呢,詎料此位公務員馬上一口咬定電腦查無資料,定是我沒有遞交申請。此時,小的繼續耐住性子反問,為何說我沒有遞件申請呢?誰知,承辦人員說因為電腦沒資料啊!此時,耐不住性子的我,詰問,電腦沒有資料,可能是你們忘了輸入key-in、或者輸入時電腦出問題、或者我資料被你們搞丟….抑或哪一個環節出問題,這麼多的可能性,為何篤定是我沒有申請呢?已經抓狂的我,放大音量地說,「馬上跟我道歉,不然我一定去申訴,有這麼多的可能性,你一口咬定問題出在我身上,如果我沒有遞交申請我出去馬上給車撞死,來,跟我去城隍爺廟前斬雞頭詛咒….



~~~~~~~~~~腦殘唷,看~~~~~低學歷、能力差、沒國際觀、不讀書、沒知識缺乏邏輯還想把責任推到我身上。(拍謝,對於既得利益有權之人,只有用這種粗暴的鄙夷,才可以讓他們屈服。就像對待高傲的台北中國城人種也要用此種東西跟他們比,不然出身下港就宛如不潔的「兩低一高」被歧視。)說這個只是情緒性的洩恨,想說明,就連處理跟百姓福利攸關的公共事務而來的小權力的基層公務員都如此折磨惡待小民時,「公務員」整體能有啥好形象呢?!









言歸正傳,公務員你跟拜乞嗟來食的豬差距不遠,跟吃(餿水)的豬差不多,因為,從馬鷹狗跟吳揆深怕「硬性三趴丙等」政策的說詞中,他們把你們當豬而不當人看,從你們只顧自己手中「鐵飯碗」的心態看來,就像「豬跟饙」的關係一樣。不想當豬嗎而想當人嗎?那公務員你們就表現出當人的樣子吧!!



事實上,在「硬性三趴丙等」的爭議中,嘴砲改革腦殘馬鷹狗的一席話,深深說明了你們「鐵桿藍鐵票之米蟲」的刻板跟現實是相差不遠的,因為你們大多是藍教頭,所以馬鷹狗深怕拿走了你們嘴巴邊的「饙」,你們就不投馬鷹狗,所以才會在「硬性三趴丙等」的爭議中緊急煞車。



奇怪的是,為什麼你們是馬鷹狗絭養的呢?為什麼任何關於你們「饙」給予與否的決定是單方面由馬鷹狗的考試院決定,連要減低三趴人的饙」政策與否都由馬鷹狗的一句話呢?因為你們被當成豬,所以饙」是主人給予的嗟來食,在攸關你們饙」的大小事項中,你們都只能當成豬被戲弄,而你們只能傳真進電視台或傳真給立委、議員豬公表達你們反對減低三趴豬的饙」政策云云。









因為你們甘願當吃饙」的豬,自甘墮落為馬鷹狗政權胸口懷攘的那隻雞,才導致你們跟吃饙」的豬一樣。公務員應該主動積極進取,從馬鷹狗胸口中掙脫,成立自己的「公務員工會」,打破民國18年的台灣古董工會法中對公務員不准組織工會的禁忌。保守派不要在那邊哭祅,從英國殖民地變成中國殖民地的香港特區警察的工會,前一陣子才想要走上街頭抗議爭取福利哩,公務員不能成立工會,笑死人唷。荷蘭連駐在阿富汗的維和部隊,都因為某位長官命令不合理,鬧起罷工哩,我們還在講公務員能不能搞工會,這種情形就像人家已經在講太空梭要不要再次登陸月球,而我們還在講我們的煙火火箭砲乃是中國人發明的云云。



成立公務員工會,把國家當成雇主資方,自己成為公部門勞方,用組織性力量與政府進行團體協約的談判締定,不僅可以讓公部門勞動者自己爭取自己應得的勞動條件與待遇,同時更可以擺脫台灣公務員等於藍教頭的恆等式,然後,公部門勞動者便可以擁有某種程度的自主性,界定自己的工作範圍,讓台灣嘴砲口水式的行政中立得以誕生落實。



此外,由於你們是民生事務以及處理民膜社會實情處理的第一線,你們深知甚麼樣的人才是政府機關所需要的,進一步你們可以回過頭影響公務員的進用錄取形式與標準,而不會只是任由考試院的用早已作廢過時的考試科目把你們搞成腦殘。



國民黨在台灣建立的惡質結構,讓台灣民主化過程中「政府改造」工程幾乎零進度,讓台灣社會這一二十年來幾乎在原地打轉。「政府改造」之必須,除了是台灣從威權轉型到民主的過程中,許多威權遺產必須清理並重建一套民主透明與問責的政府架構體系之外,1980年代之後的資本全球化與經濟一體化的新形勢,讓台灣早已面臨瞬息萬變的國際競爭之中,導致台灣這部宛如停留在指南車年代的政府機器根本無法因應GPS的時代,讓「政府改造」早已迫在眉睫。然而,不幸的是,或由於國民黨這軟性威權遺產的深植台灣,以及藍對綠的國家認同的懷疑並引發成政治鬥爭的手段,導致於台灣「政府改造」幾乎在原地打轉。









當人吧,只有你們成立「工會」,把政府當成資方,你們當成勞方,掙脫深藍鐵桿的角色,用工會的集體性去打造爭取屬於你們的勞動待遇,才有從米蟲的穀殼中蛻變出來的可能。你們緊握著「政府改造」的啟動鑰匙啊!!換個方式說,如果你們有真正的工會,工會的集體性力量,將讓考試院關中出台的「三趴丙等」政策的討論全然不是今天這種口水流滿地後就沒下文的鬼打牆。縱使,你非國王人馬、你是新近人員、你是被誅除的異己、你是秋後算帳下的犧牲品而淪為那「三趴丙」的隊伍之中,此種勞動條件的更動勢必可以透由勞資爭議的程序進行補救跟糾正。總之,勞資雙方實力天秤的較勁所拉扯出的「團體協約」,絕對比當前考試院武斷片面的冷氣房改革方案更加合理與可行性更高,也可以讓公務員擺脫拜乞「嗟來食」的豬的狀態。



我們捫心自問,到今天,台灣有多少攸關台灣社會改革進程的討論,最後都淪為說說就算了的結局呢?其實,台灣選舉遊戲規則制約了台灣的改革可能只是當前的現實罷了,更根本的則是,台灣人民不用集體性力量索回應得的權力與權利,才是導致政客可以用廉價的選舉遊戲制約台灣社會發展的癥結點啊。

工會,可以是階級的團結、也可以是市場制約力量的表現,更可以是更加民主與參與度更高的社會制度的遊戲基礎與社會規範。



此外,某些人不要在那邊「哭餐」,說啥基層公務員其實也很無力等等,我去你馬的旦旦面哩。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走到今天,走到哪都不斷地被提醒說切忌不要把「弱勢者」給無力化,成為待救援的一群人,女性不是無力的,是可以高喊「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騷擾」、同志都可以是「同志驕傲」(gay pride)…那正常主流再不過的公務員哪會是無力的一群呢?退一萬步說,相較於私營中小型企業的勞工,公務員的組織與團結條件可是好到令人不敢置信,因此,公務員改革的鑰匙就在你們自己的身上啦。









公務員,請擺脫國民黨落跑台灣之後在戰時體制背景下建構的一套「豬隻圈養」制度吧,當外頭風大雨大之時、市井小民有路無厝之時,拿稅金把你們餵養的越是癡肥,人民對你們的敵意與不屑更高。也因為你們已安逸於癡肥的圈養制度,所以在豬隻圈養歷史遺產承襲之下,你們永遠就只能是國民黨胸中懷攘的那隻雞啊!!



台灣民主深化與政府體制再造,抑或更進一步,台灣擺脫原地踏步的社會改造契機的鑰匙掌握在你們的手中。別忘了,過往台灣經濟上揚期,儘管台灣小民在國民黨統治鎮壓之下工運或各種社運力量闕如,但台灣卻有一種特殊的「工資調漲運動」——亦即,國民黨每次屆臨各項選舉都會調漲公部門工資,然後以外溢帶動和示範效果讓民間私營部門企業進行工資調漲的跟隨;如今,台灣經濟遲滯蹣跚,公部門待遇與民間私營部門越拉越大,因此,廣大私營部門受僱納稅者當然會對這種甘為國民黨孺子牛的公務員心生幹譙。



組建打造公務員工會吧,重新以示範效果讓各行各業的受僱小民們仿效,如此,方能讓台灣社會的改革能夠貼近受僱草民的柴米油鹽醬醋茶之所需;也唯有如此,方能有效收斂這個以資本家利益為依歸的馬鷹狗嘴砲改革政府呢。



只有如此,公務員才會被社會受僱大眾尊重;換言之,當「圈養的豬」抑或當進取自主的勞動者,其實才是這「公務員三趴丙」改革外衣下被掩蓋的真正癥結所在啊?!











※ 備註:若對於政府改造相關議題有興趣,可參考《超克GGY:郭冠英現象評析》一書當中章節。








都是因為恐懼——關於死刑存廢之間........(by月出)





當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和李家同之流以「寬容」談論死刑存廢時,死刑存廢議題便扯進了一個與之最不相干的因素,引發支持死刑者與反對死刑者雙方的強烈不滿。因為,死刑的存廢從來跟原諒和寬容無關。當我們要求被害者家屬原諒寬恕殺人犯,這不僅僅是傲慢,而且殘酷!猶如我們不可能原諒寬恕二二八的殺人犯一樣,我們不能原諒寬恕所有的兇手。殺人的罪行沒有人原諒得起,也沒有人寬恕得起。同樣地,親者被殺的恨與痛,也沒有人補償得起。廢除死刑論者如果基於人道,就萬萬不該漠視公理與人情,侮慢地要求任何人原諒殺人犯,尤其對被害者家屬。


對於被害者家屬所承受至親遭難的錐心之痛,旁人若說理解恐怕都是一種輕薄。受害者家屬的傷痛,絕非只是因為親人的逝去,更因為被害者者是在極大的恐懼中死於非命;這種死亡方式粗暴地凌虐每個人追求生存與安全的意欲,更何況是發生在自己至愛身上。對於這種傷痛,外人的任何同情都顯得蒼白無力。由這種巨大傷痛而產生的欲置謀殺者於死地的復仇心理,是如此地合乎人之常情。我們必須說:對於這樣的復仇心理,所有的道德都應予以尊重!對於許多被害者家屬而言,死刑是目前這個社會可以發洩其悲憤的合法管道。



                                                            
許多人因對被害家屬有同理之情,而反對廢除死刑。這樣的同理之情立基於一種人類共通的天性:對死亡的恐懼、對強暴傷殘的恐懼,這來自於生物求生的本能。因此,我們看到屍體會恐懼,我們看到病殘會恐懼,我們看到兇殺更會恐懼。由於生存是人類最大的意欲,聽聞這些兇殘逼迫時,我們很自然地會投射到自身,因而產生巨大恐懼。於是,我們期待理性公正的法律制度可以消解我們的不安與恐懼,可以將兇暴的禍源阻絕於我們生活之外。死刑——有隔離、嚇阻的功效——也就立基於這樣的心理期待中。


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同理之情、對殺人者的深惡痛絕(都源自於對自身安危的恐懼),讓廣大反對廢除死刑的群眾,冀望透過法律的懲罰與嚇阻效果營造出一個「免於被殺害的恐懼」的空間,他們認為:死刑是達到這「免於被殺害的恐懼」的空間最有效的做法。但事實上,相較於其他刑種,死刑並不具優勢。若為了隔離,「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可有相同效果;若著眼於嚇阻,在數據上死刑亦未見優勢。(註一)而死刑的成立,弔詭地與我們期待「免於被殺害的恐懼」相悖。因為死刑製造了更大的暴力:賦予國家機器可合法宰制人命的權力。在這些抽象條文背後,國家可以合法地代入任何人命。


如果我們縱容法律可以執人死生,這些抽象條文,就可堂而皇之地做為合法殺人機器。我們對於這種國家暴力的恐懼,不應亞於對任何殺人者的恐懼,因為這是訴諸集體的、合法的、而且是在社群中佔有絕對優勢、無人能抗爭的暴力。這不是濫殺與否、冤案與否的問題,而是當國家握有殺人權,就意味著:每個人都無可逃遁地被置入一種「生命被擁有絕對權力的他者所主宰」的恐懼中。當政府無能、冷血,不從根本的社會層面(諸如經濟、教育、就業等等)營造公義環境,吝於提供資源協助受害者家屬,拙於合乎程序的辦案,而只會便宜行事地以刑罰裁決百姓善惡時,我們不由得心生戰慄!廢除死刑的訴求,絕非冷血、無情地漠視被害者的恐懼及其家屬的傷痛,而是對於國家機器擁有合法殺人權抱持更大的恐懼:因為這是更全面且無所不在的暴力!


(註一)依據 Roger Hood 在 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 一書中的研究發現,死刑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真正嚇阻犯罪的恐怕是警察與檢察官辦案的正確性,而非事後的刑罰。請參見林欣怡〈我們反對死刑〉一文。(連結



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棒球場集體殺人事件 ( by 佛國喬 )



  
小明今天向公司請了假,要去澄清湖棒球場殺人,殺人的代價有二,一是今年繳稅時,可以少繳12元的稅金,另一則是滿足正義感;當然,光是請假扣薪和交通費的付出,就可以了解他心繫的重點是後者,特別今天要處決的對象是位連續殺人犯,他甚至吃了自己的父母。


12元是這樣算來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因犯目前全國有65人,軟硬體人事支出扣除這些因犯的勞動所得,再除以「支持廢死」的人數,算起來就是這個數字;法官尚保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死刑」二種選擇;只是,支持廢死的群眾,必需支付「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因犯的上述費用;而另外一方的人馬,則需親自參與死刑的執行,一年必需出席一次,才能證明自己反廢死,而省繳這筆稅。


事情會變成這樣其實很容易理解的,支持廢死的人嗆支持死刑的人:「不管對方是多罪大惡極,難道殺一個不會立即帶來你生命安危的人,你們真的下得了手嗎?以前躲在背後教唆別人去殺,算什麼好漢,自己去面對!」支持死刑的人則嗆支持廢死的人:「不殺了這些惡徒,要關他們一生,這可是一筆費用,為何我們要付這筆錢?」





為方便不同地區的反廢死民眾,死刑在不同城市的棒球場輪流執行,罪犯就坐在投手丘上的電椅裏,成千上萬的行刑者則坐在觀眾席上,手上的按鈕是串聯,電椅的通電需要所有行刑者按下鈕,也就是說,這個罪大惡極的人死去,在座每個支持死刑的人都貢獻了一份心力。

理論上,七成台灣人支持死刑,一年又只有個位數死刑犯,這些棒球場如何能塞得了七成台灣人呢?因為,九成九的台灣人都寧可花12塊錢了事,這可不只是因為行刑要花上半天時間,更是由於參與執行死刑是有風險的。


什麼風險呢?風險存在於殺錯人。雖有「終生監禁,不得假釋」可替代,有些法官仍堅持判死刑,這才使今天小明有機會去殺人;不過,小明可對此次案件下了一些功夫,剪報做了一堆,他認為完全沒有誤判的可能,所以才敢進場執刑,畢竟進場前可是要簽約的。


合約內容寫得很清楚:要是之後被證實這是誤判,參與這場「謀殺」的人,都得付出代價。不只是行刑者,連法官、檢察官、警方,全都要以「過失殺人」被公訴;所以一個誤判被證實,就會導致上萬人被起訴;這樣做的理由就是支持死刑一方的論點:「你們顧著『殺人犯』的人權,難道『無辜被殺者』的人權你們不顧嗎?」只是此時自己扮演的角色是前者。


誤判的可能一直是雙方人馬最大爭議點,支持廢死的人認為:「誤判而致無辜者於死,這個可能性沒有辦法完全排除,自要廢除死刑,畢竟死刑有要命的『不可回復性』。」反對廢死的人則認為:「不能因噎廢食,有一些案件明顯是完全沒有誤判的可能,所以當然要保留死刑,怎麼可以笨到假設每一個案件都是冤獄?」既然每個人看風險的角度不一樣,那就讓每個人自行去判斷,並且各自負責吧。


五年前,小明因為一場誤判,跟著二萬多人,被判了三年的牢,還好那次是初犯,關了一年多就出獄了;有此前科,這次參與殺人,當然需要更多勇氣,小明在簽約時,不斷告訴自己:「這是為了正義,這是為了正義,冒險也在所不惜。」





小明跟著二萬多人入座,偶然碰到認識的,也選擇彼此不交談;坐穩後,全部的人都緊盯著死刑犯,這個人被塞了口,講不出話,綁得死死的,不過仍不斷地蠕動,只是,他的每一個小動作,在小明的腦海裏,都變成揮刀殺人的影像,小明必需不斷回憶這些新聞描述的畫面,不然,他可能會怯場,而簽了約卻不按鈕的結果,會被以妨礙公務論。

指揮官此時站在貴賓席裏,用廣播器說明著:「您們現在要殺的人,是我們司法系統認為該死的人,也是您們個人認為該死的人。以前是司法人員執行死刑,但因為有很多人反對死刑,所以不再由國家出面,不過,幸虧有大家的支持,死刑還是存在的,只是現在必需由支持死刑的人自己來執刑,在座的您們都已經簽約了,也了解您們面對此次殺人的法律責任。現在,當我數到三時,請按著你們手中的按鈕至少五秒鐘。」


「三…二…一,按!」


獵物此時突然僵直了身,然後動也不動了,小明鬆了一口氣,不待指揮官放行,就起了身想速速離去,但一轉身,卻看到坐後面的人淚流滿面。


「這明明是一件正義的事,有什麼好哭的?」小明不屑地看著這位陌生人,忍不住地罵他:「哭爸啊?不敢殺人就不要支持死刑啦。」


然後自己也哭了。



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

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by格瓦推)







台灣的死刑存廢議題爭議已久,最近因法務部長王清峰的暴衝而被激化。本文在說明反對死刑的觀點前,必須先對王清峰進行譴責:由於王清峰手法粗糙、論述乏力、疏於具體提出配套法案(註一),導致人權團體長年在廢除死刑一事的努力遭致重挫。死刑存廢是基本人權問題,攸關人民與國家權力關係的基本定位,而非個人的道德抉擇。身為法務部長,不思從人權的高度提出死刑存廢之議,卻以道德語言激怒反廢死陣營,扼殺理性論辯的契機。王清峰除了成就個人鄉愿式的道德光環外,對於廢死進程,有過無功。


本文不繼續在「矯正刑vs應報刑」、「犯罪者人權vs受害者人權」、「冤案」、「治安」、「社會成本」……等議題論述,相關論辯已所在多有。本文的切入點只有一個:國家權力的限度。

從社會契約論的觀點,國家的存在,只能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契約,其邏輯為:為了保障生存、分配資源、分工合作,每個人交付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公權力。這是國家各級律法的權力基礎,國家機器亦由此而結構。在這種精神下,個人是締約者,國家及其律法是契約的具體化;保障個人生存是締約的核心目的,公權力是為了服務此目的的手段。

以「國家只是保障締約者的功能性存在」為前提,國家的權力限度不能違背締約邏輯:既然「如何保障個人生存」是締約的終極關懷,國家存在的目的在保障締約者的生存,締約者是否能將自己的生存權亦讓渡予國家權力?如果生命權也可以讓渡,亦即國家的主人因生存需求而組織國家,國家(這個功能性的暫時存在)卻有權力剝奪主人繼續生存的權利,其邏輯是矛盾與荒謬的。

因為人民僅讓渡部分而非全部的權利給國家,最關鍵的是,因為生命權不可讓渡,所以國家未被授予剝奪人民生命的權力,這是公權力的限度所在。國家是維護人權的功能性存在,人權的核心是生存問題;手段不能凌駕目的,當國家有權力裁決國民的生與死,也就是國民連生存權都被國家掌握時,國家與國民,誰為主?誰為僕?這還是奠基於人權價值的民主社會嗎?

個人只交付部分個人自由給國家。當國家有權力決定人民的生命存續時,就是對全體締約者的僭越。近代刑罰學宗師貝加利亞(Beccaria 1738-941764年的經典作《論犯罪與刑罰》有精彩的陳述,自然人經契約讓渡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國家權力,並不包括生命權。國家刑罰的權力,不可逾越自然人所讓渡。死刑並非自然人授權的刑罰,而是國家權力的越界

人權國家並非伊始而存,而是要透過國家主人——人民——不斷地向既成的國家體制進行對抗,以索回主人應有的權力與尊嚴;同時要持續與之對抗,以限制國家無時無刻欲擴大權力、反僕為主的劣根性。死刑是國家凌駕國民、奴僕僭越主人的絕對象徵人民向國家收回裁量生死的權力,是主人意識的覺醒、是奪回被竊的尊嚴、是要求國家謹守本分。

不論死刑對犯罪的嚇阻作用、對被害者的報償及其家屬的撫慰、對社會成本的益處,都不足以形成「國家能剝奪國家主人生命」的荒謬權力。若因為對犯罪者的憎恨、對受害者的悲憫、對治安的期待、對「殺人償命」所代表的正義的堅持,所以認同死刑的存在價值,吾人必須提醒,是否值得為這些理由而付出讓國家機器反僕為主的代價?況且這些理由(「殺人償命」除外)已經誤解了「罪與刑」的關係(註二)。

死刑存廢是「刑種」存廢之議,這是人民與國家的權力對抗(國家是否可有裁決人民生死之權?),不是受害者與犯罪者之間的對抗。廢除死刑並不等於縱容犯罪,亦非僅著眼於犯罪者的人權,而是我們拒絕將生命權讓渡給公權力,核心關懷是「共同體的人權」。「同情被害者及其家屬」不應與廢死運動對立,煽動此情緒者,是對位錯誤的民主逆流。

以「國家的權力限度」為切入點,死刑之廢除,不是為謀殺者卸責、也不是對被害者冷漠,而是文明的限制與責任。



本文經改寫後,於20121224日刊登於《想想論壇》(連結)。 




(註一)廢除死刑的重要配套——終身監禁刑種,可參考〈法務部你這次真的嚇到我了!〉(假圖天國)(連結)一文,本不不再贅述。

(註二)
依據康德的觀點,法律的原則,亦即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來自先驗的純粹理性。國家的刑罰權,是以正義構成懲罰的本質,以實現對純粹權利原則的保障:犯罪是對理性人的先天自由的背離和否定,也是對他人自由權利的否定,而刑罰則是「對這種否定的否定」。由此闡明了司法公正性的內在邏輯依據。

所以,廢死論者,不應該是站在「原諒」的立場否定死刑,否則就是否定了刑罰的基本原則。主張死刑者,也不應用「嚇阻犯罪」、「可能再犯」、「受害者家屬需求」等犯罪行為之外的事物來要求死刑。這些都是失焦的攻防。對犯罪者處以刑罰,是為了滿足罪與刑的平等關係。刑罰是以純粹理性的公平性原則為依據,是為了對犯罪的否定而存在,也就是對犯罪行為「本身」的報償,而不為了服務於其他冀求,如:撫慰被害者家屬、嚇阻其他犯罪、導正社會風氣、平息民怨。

對犯罪者處以刑罰,是以一種類比方式否定其犯罪,而非同態報復。例如:A毀謗B,有罪,其懲罰若是「B以同樣語言毀謗A」,根本無法體現平等原則,反而必須透過類比的金錢賠償才能實踐。同理,一無所有的A偷竊B大量財富,並不能透過「B也奪取A大量財富」來實現平等原則,所以要透過類比給予B拘禁或勞役以體現罪與罰的公正。

康德因為生命無法類比,所以主張「謀殺者只有處死」——以滿足正義原則。從康德的「罪與刑」關係並非不能論證廢除死刑的正當性(註三),但此處先略過。我們順著康德的線索思考一件事:因廢止死刑而讓窮凶極惡之輩無法伏法,社會所產生的遺憾與不滿,必須是來自對於「罪與刑」無法達到公平(殺人償命)的無奈,而不應是對受害者家屬的悲憫或對社會治安的憂慮,否則就是拿犯罪者的刑罰進行犯罪行為之外的報償,也就是獻祭。

(註三) 
在遭遇謀殺罪時,康德認為無法以生命之外的事物類比,所以主張死刑。但是,若以契約論的觀點思考康德「文明聯合體」的形成,生命雖無可類比,社會契約卻不可能被賦予裁決締約者生命存續之權,所以就會有「陳進興罪大惡極,但國家無權處以死刑」的契約限制。這無關原諒、教化,而是人作為法律締造者的自覺,是文明的限制。  

更進一步思考,刑罰的公平正義原則既然是以類比的形式實踐,而不是同態報復,何獨謀殺罪必須例外?雖然康德認為生命無法類比,所以謀殺罪必須同態報復;但事實上沒有一件犯罪可被他者實質報償(即使是以牙還牙),以達成真實而且純粹的平等。罪與罰之間的平等永遠無法實證;類比的平等,是最可能文明實踐罪與罰對價關係的方式。 

若認為類比原則無法滿足罪與罰之間的平等,而以同態報復的邏輯主張殺人必須償命,在此邏輯下,強姦者被姦即可,辱人者被辱即可。這不只非文明,更無視罪與罰之間的正義。所以包括謀殺罪在內的一切犯罪,都應類比其刑罰:強姦者不是被反姦了事,而是要付出數年人生在牢獄中報償其罪;辱人者不是被反罵了事,而必須以名譽賠償或牢獄為代價;同理,謀殺者不應被殺(同態報復),而必須付出終身監禁的代價以償其罪(類比)。

  


實用資訊

◎ 世界死刑地圖(連結



 延伸閱讀】

◎〈談死刑存廢問題:陸正與蘇建和之間的歧路徬徨〉(連結

〈殺戮的艱難〉(張娟芬)(連結

〈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陳文珊)(連結


各位訪客,20-22樓的留言內容,是針對「契約效力」進行的討論。27樓的留言為本文的立論基礎與論述策略提綱挈領。請撥冗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