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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9日 星期五

日內瓦事件:留學生與葉金川互嗆全紀錄(當事人現身說法)



說明:本文為日內瓦事件當事人所寫,經其同意,由《超克藍綠》取得獨家首播,轉貼請務必註明網址與《超克藍綠》,全文如下:




基於台灣政府同意以「一中架構下的中華台北」名義受邀參與本屆世衛大會,十數位留學法、德、西、義、荷、比、瑞的學生與數位旅歐僑民,自發性地透過網路串連,相約於5月17日赴日內瓦,與長期關注此事的團體(如:歐洲醫事聯盟、歐台會、台灣聯合國協進會),一起向台灣代表團抗議,並且入場旁聽從5月18日開始的三天議程。







5/17 17H30 得知消息
      得知葉金川將於日內瓦市區的SWISSOTEL METROPOLE飯店(見上)與記者餐敘,學生與部份僑民快速討論後,決定了要詢問葉金川的問題:「WHA大會觀察員有三種形式:一是非會員國,如教廷;二是類國家(作為國家或非國家有所爭議),如巴勒斯坦;三是完全非國家(non-States)的組織,透過幹事長發函邀請,如馬爾他騎士團、紅十字會,完全不具國家意涵。台灣是以何種身份與會?」並手寫牌子:「台灣的健康不用中國監護人」、「入世衛不是去開會」。

因誤以為是對國內記者的餐宴,故無準備外文標語,也無準備外文聲明稿。



19H00 出發前往飯店





19H30 抵達飯店        我們正大光明地走進飯店二樓,看到葉金川與數位友邦人員、媒體記者在入口左側的宴會廳餐宴,該廳並無管制,可自由進出。但為尊重飯店業者與用餐者,我們決定等待。有數位學生入場消費,在入口右側的咖啡廳(見上圖)喝咖啡;其餘人守在正門與後門,等候葉金川出現,這之間都有駐外人員頻頻探頭觀察。



※以下分飯店內外二現場紀錄



21H左右(飯店外)第一聲怒吼        等候了超過一小時,我們終於見到許多友邦人員逐一步出飯店正門,由於台灣代表團未出現,故按兵不動。又等了幾分鐘,看到二名台灣記者扛著攝影機也走出飯店,於是舉起標語並開始大喊:「葉金川不要賣台灣」、「台灣的健康不用中國監護人」、「入世衛不是去開會」、「one Taiwan one China」、「Taiwan is a country」 等口號。飯店內的記者紛紛聞聲而出,守在後門的夥伴也趕來支援。我們就在記者的閃光中吶喊了約五分鐘,仍不見葉金川現身。

由於在許多國家對示威抗議司空見慣,並已養成尊重不同觀點都有權利表達的素養,許多經過我們身旁的友邦人員親切地與我們道晚安,並詢問我們的訴求,聽完後多回答:「我可以理解。」


(飯店內)女留學生PK葉金川         葉金川餐會結束,友邦人員全數離開宴會廳,步出飯店正門。黃姓與林姓兩女學生等到此時才緩步靠近葉金川,(以下對話是邊走邊講,直至樓梯前)黃姓女學生先對葉表達歡迎之意:「署長,歡迎來到日內瓦」,然後輕聲客氣地說:「署長,我想請教您一個問題:您是以什麼身份來參加WHA會議?」葉金川客氣地反問:「請問你是哪一家記者?」黃:「我不是記者,我留法學生。」此時葉不客氣地說:「我為什麼要回答你這個問題!」然後轉身離開,從樓梯口返回宴會廳內,影片中葉亦自己說道:「咱人客都離開了。」(指外賓都走了)......。



(接下來經典PK情節請見原版並配上字幕的獨家VCR,此處只摘錄部分葉氏經典佳句) 葉氏佳言錄: 1. 你刷刷去啦(你算了吧)。 2. 咱台灣人的尊嚴,乎這款人(手指黃女)…,嘸效啦。 3. 講台灣話啦,拜託哩。 4. 喂,妳台灣話會曉講嘸? 5. 誰人比我卡愛台灣,妳跟我講。 6. 妳甘(是不是)台灣人? 7. 妳這款嘸效啦。 8. 妳下飼下種。 9. 抹…見笑啦。


(飯店外)感謝藍媒大義滅親        本來在飯店外拍攝示威學生的記者們突然湧入場內,為葉金川的失態失言留下影音紀錄。



(飯店外)葉金川狼狽上車        當葉金川倉促走出飯店後,示威群眾情緒激昂到最高點,以「葉金川不要賣台灣」歡迎他,葉金川滿臉通紅、神情激動、手口並用,在一片混亂中狼狽上車,關門前滿臉扭曲地回頭罵群眾:「抹見笑啦!」雙方無任何肢體觸碰。


(飯店外)媒體採訪         當葉金川離去後,媒體各自找眼前的學生訪問,我們不希望讓媒體有各個擊破並胡亂詮釋的機會,所以推派一位學生準備以聲明稿統一發言。


(飯店外)誰是假學生?         有位記者抓著剛剛在飯店內嗆聲葉金川的留西女學生,質疑她不是學生。她於是在記者面前掏出其學生證,證明身份。


(飯店外)變異陡生:有共匪?         此時,處在記者群中的聯合報陳玉慧,凶悍地指著我們之中的一位僑民大罵:「妳不是台灣人!妳不是台灣人!你是中國大陸人!」(為還原現場,請原諒筆者不得不 使用「中國大陸」這不三不四的字眼)這位夥伴由於身份遭受質疑,一時氣憤不過,當場回應:「妳憑什麼說我不是台灣人!」正準備文稿接受採訪的學生們,發現同伴身份受疑,紛紛前來聲援。


 (警察扭住女僑民手,後造成神經受傷)


(飯店外)警察來了         現場舉標語的一位學生因為要取出聲明稿,故將標語「台灣的健康不用中國監護人」轉交給一女僑民,此時多位警察已抵達現場,警察請大家到飯店的一側,將大門前淨空,以避免干擾飯店。 警方判斷手拿標語並位處最前方的該女僑民為帶頭者,表明要帶她走,以瞭解當晚情形,一男性留學生表明要陪同,但後者一時找不出護照,讓瑞士警方誤以為該女不願隨警方去,所以突然強行扭手,造成她疼痛大叫,後將之雙手往後轉,手腕交叉銬上手銬,從飯店前門拖入飯店,由後門出去送進警車,並就地在警車內詢問。



(什麼?我聽不到...沒關係啦,隨便說說就可以了....圖為東森記者舒夢蘭本人)


此時東森記者舒夢蘭(見上)面對著攝影機指鹿為馬:「抗議民眾被逮捕帶進警察局了!」遭學生群起譏諷:「這是飯店,不是警察局啦!不要亂報啦!」「看不懂法文喔!」「台灣記者的素質真差。」



(意外捲入此事件的盧梭)


(警車內)孤軍奮鬥的女僑民        在飯店後門的警車內,警察以不客氣的態度把該女僑民當暴力份子詢問,後者急智下,與那些警察大談盧梭(連結)思想、喀爾文(連結)新教精神,並以日內瓦有逃難者桃源美名,來諷刺警方的粗暴;於是其他警員接手,並改以客氣的口吻詢問我們的意圖與背景,打開其手銬,並說明是因為我們大聲叫嚷,故把眼中的帶頭者逮捕。直到事件結束,皆未有任何台灣官方人員前來瞭解與交涉。


(飯店外)瑞士警察的說明         在同伴被帶走一名的狀況下,我們聚在飯店門口;面對我們心切的詢問,瑞士警察客氣地說明這只是要瞭解當晚群眾的行動,並抄錄幾位同學與僑民的證件,雙方客氣對話約十分鐘後,警方說明該女會被放在邊界,但她仍可自由進出瑞士。我們於是離開飯店,開車去邊界接人(日內瓦到邊境開車不用十分鐘)。



離開現場        在開車之時,接到同伴來電告知:瑞士警方已載該女僑民到下塌處附近的車站,她已安然步行抵達住宿處。




 (葉金川公開哭完後,可進此五星級房間繼續哭)

(葉金川下榻的五星級飯店)葉金川語無倫次        葉金川回到他的五星級旅館(房間內部裝潢見上)開記者會,一邊跟趙建銘比愛台灣,一邊流眼淚。


(學生下榻的青年旅館房間狀)


(青年旅館)葉金川的代表前來
        葉金川原答應晚上九點會派代表前來與長期關心此議題的歐洲醫事聯盟溝通,但遲至十點半才見人影。聯盟得知剛才的互嗆事件後,向代表團抗議二件事:一、葉金川需為其失控向學生道歉;二、對於女僑民被帶走,代表處完全無聞問。之後,歐洲醫事聯盟朗讀對葉金川的公開信,官方代表答應轉交葉金川。




公開信如下:


一,勿矮化台灣國格

我們嚴重抗議,台灣政府同意在一中架構下以中華台北名義受邀參與本屆大會。此例一開,中華台北將不再具有國家主權意義, 相較於台灣參與奧運,這是主權意義上的歷史性退步。


二,勿愚民
我們嚴重抗議政府未告知民眾, 台灣是以何種觀察員的類別參與此次年會。更何況參與世衛年會(WHA)不代表加入世衛(WHO)。而事實上,此番參與年會並未帶來實質幫助(如:疾病疫情通報系統之改善)。

三,我們嚴正要求葉署長在年會期間任何形式的發言必須做到下列幾點:

1.對一中架構下「中華台北」名稱的正式抗議。

2.發言自稱台灣,不得以中華台北自貶。

3.翻轉過去由友邦為我代言的模式,把握入場機會, 表達爭取成為完全資格會員的意願。



延伸閱讀:日內瓦事件簡易問答,,,,,,,,,,,,連結


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

從『走路不帶證件的自由』淺介我國大法官解釋之制度(by威克勞)

民國901214司法院公布釋字535號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大法官認為當時的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警察臨檢(檢查、路檢、取締、盤查)制度均屬對於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隱私權甚鉅,因此相關臨檢的要件、程序及救濟途徑皆應以法律明確規定,而不得由警察任意決定執法標準、程序、方式,主管機關應在兩年內修訂相關法令完備臨檢法制。

大法官在本號解釋並揭示了警察臨檢的基本原則:

1.      臨檢之處所,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如旅館房間),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2.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3.      臨檢之程序與效果: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無從確定其身分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這號解釋的源起,是聲請人李榮富先生(以下簡稱李員)在某日晚上九時許,行經台北市的重陽橋頭,適逢台北市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一中隊員警臨檢,見李員夜晚獨自行走而加以攔檢,並要求李員出示身份證件,李員以未帶身份證為由拒絕出示,員警遂搜索李員,李員因而不滿與員警發生衝突辱罵員警,遭員警以違反刑法第140條第1項『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移送士林地檢署偵查起訴,經台北市士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本案不得上訴第三審)。(相關聲請書參見


      

        李員是一個僅有小學學歷且輕度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他的弟弟認為哥哥在住家附近活動並無任何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卻遭到警察臨檢盤查,還進行搜索,是警察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因此鍥而不捨的尋求法律協助,在二審判決有罪定讞之後聲請大法官解釋,因而做出了釋字
535號解釋,這也是後來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現行法)制訂的前因。姑且不論後來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是否完全符合本號解釋的意旨,但小人物的堅持確實也對龐大的國家公權力產生了一些震撼,讓警政署知道,警察不能隨便臨檢、盤查人民,因為這些行為都是直接干預了人民的基本自由,不容行政機關任意為之。而這也必須藉由大法官解釋的制度來實現,特別是行政權往往有自我擴張且容易濫用的特質,立法權的行使又囿於專業度不足、效率低落及黨團對抗之故而不易主動立法或修法以符合憲法精神,因而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司法權成為救濟行政權、立法權濫用下侵害基本人權或違背憲法基本原則的最後手段。



        從基本權保障的觀點來看,人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請大法官解釋呢?
以下就簡單的將人民聲請解釋的制度加以介紹:1.      審理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並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而一般普通法院之法官並無直接宣告法律牴觸憲法之權力,頂多針對其適用之法律認為有違憲之虞時,得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參見釋字371號解釋)。
2.      審查標的:我國目前既有的違憲審查類型,其審查的對象僅針對抽象的法規範(法律、命令、地方法規、最高法院之決議、判例等),並不包含具體的個案裁決,故違憲的對象僅有該個案所適用法規範(法律、命令、地方法規、最高法院之決議、判例),而非該個案本身的裁決(例外,釋字242號解釋)3.      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程序: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換言之,人民欲聲請憲法解釋必須成立以下要件:  

1)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2)經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3)對於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上述三項要件中,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這裡的所謂『確定終局判決』指的是用盡通常救濟途徑最終審裁判(不包含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特別救濟途徑)。與一般訴訟法上所稱之確定裁判係已發生既判力,不得再依通常救濟程序加以爭執之裁判,或終局裁判指終結某一法院審級訴訟之裁判不同。所以若人民並非用盡所有審級,縱使取得一個確定判決,且對於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認為有違憲之虞時,仍然無法合法地提起釋憲聲請。例如在一審判決後,未提起上訴,雖然該判決因上訴期限經過而確定,但卻非此處所指稱之確定終局判決。

4.      大法官解釋的效力:

效力類型:

A.     違憲並溯及既往無效

B.     違憲立即失效(不溯及既往)

C.     違憲但不立即失效(又區分為定期失效跟單純宣告違憲)

以上三種類型的效力會影響到究竟遭宣告違憲的法令所規範的法律事實該如何認定的問題,以本號解釋為例,就是李榮富可否在釋字535號解釋公布後,針對已經確定的有罪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或者再審之訴進行救濟?

        由於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也是一種抽象性的法規範,原則上並不溯及既往,因此違憲法令的失效是從解釋公布時開始,之前仍屬有效,以免對於法的安定性與既有秩序產生太大的衝擊,這是一個原則,但大法官為了維護聲請人的權利並鼓勵勇於提出聲請的行為,因此大法官特別在釋字177185193號解釋中,開啟了例外,也就是該違憲解釋對於聲請的原因案件可以溯及發生效果,使該聲請人得依據該違憲解釋重新提起特別的救濟程序,並且在事物的範圍上,擴張到了同一聲請人、針對同一違憲法令、而已合法提出聲請的案件,換言之,違憲解釋具有個案溯及的效果。

因此,如果釋字535號解釋明白宣告當時的警察勤務條例違憲而失效,那麼聲請人李榮富即可依此向普通法院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以獲得無罪判決,但很可惜釋字535號解釋並未明白宣告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違憲,故李榮富的個案無法依此獲得救濟,僅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清楚規定了警察實施臨檢盤查、即時強制的要件,並且確立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也規定了人民的救濟管道,人民對於警察行使職權可以當場提出異議,更可以提出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的請求。),雖然如此,但李員一家在經濟並不富裕的情況下(且本身並非法律人),仍勇於透過釋憲制度對抗國家公權力的濫用而產生此號解釋的公民勇氣與堅持,是相當值得欽讚的,這也是我想藉此號解釋來說明我國大法官解釋制度的動因。

 

        在面對馬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違憲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權及自由的惡劣行徑上,我們應該可以有更多積極的作為去反制與抗議,如果一個小學畢業且患有輕度精神障礙的李榮富可以在漫長的司法審判程序後繼續聲請大法官解釋,以爭取走路免帶證件的基本權利,那麼有關於國民主權、人身自由、生存權的爭取上,吾人又有何懼呢?

海角七號測驗題—GGY的超克(二)(by 老皮蛋)

前承「海角七號測驗題—GGY的超克(一)」(連結



加分題:阿嘉右手前臂上的刺青是甚麼圖案?

送分題:阿嘉的繼父和母親各是做甚麼工作?

問題四:阿嘉起初為什麼沒有寫歌的靈感?後來又為什麼有靈感?


問題五:阿嘉是如何超克他的GGY complex


  阿嘉初回恆春時,表現出一副高傲倔強的樣子:似乎有點才氣,可是連送信都不會~或是遭遇挫折就放棄;有機會重回舞台,卻反反覆覆(害怕再一次失敗)、在選秀會上砸吉他;請他寫歌,卻幾天都毫無進展。何以如此,原因就在於他與土地、人民的疏離,他的才華、他的歌聲都是沒有根基的,那高傲倔強的態度只是一種防衛;他就像他手臂上的刺青「高音譜號」一樣、銳利而單薄。

  幸而阿嘉的繼父(洪國榮)不因其無禮而放棄他,還想盡辦法幫他找工作、找表演機會、找樂團夥伴;當阿嘉再次要把吉他摔壞,恆春的鄉親不像台北的電燈柱般冷漠,所以會幫他救回吉他;鄉親也不像他以為的那般沒水準,還可以不經練習就有精彩的合作演出;甚至當他捅出大漏子,鄉親們還一起幫他收拾殘局。於是他終於能告別他虛妄的意識型態/血緣父親這個父親在1949以後就不再養育他了),並開始認同另一個養育他、保護他、包容他、給他機會的、活生生的父親~Ciacia & 何欣穗演唱的日文歌「給女兒」唱的正是:「告別父親又再重新認同(不一樣的)父親」的心情。這個活生生的父親擔任地方民代,言行略顯粗魯,但全心全意護衛家園、照顧鄉親,這才是有功能的、屬於人民的父親(相對於虛妄的威權父親);母親則是做外燴工作,在婚宴(生命的結合與繁衍)中餵養大群鄉親,就像是大地之母;這樣的父親母親,就是養育保護所有台灣孩子的力量、就是台灣的代表形像啊!



  於是我們知道:阿嘉正是因為回歸土地、融入人民、認同台灣,才能超克GGY complex,也因此能在家鄉的土壤和大海中找到養分、找到寫歌的靈感。


問題六:阿嘉一開始暗槓那七封情書、最後才送到小島友子手上,有甚麼意義?


  前文GGY 如何練成I」(收錄於「超克GGY)中,關於「戰後移民對日本的態度」有些討論,在此略作敘述:他們可能曾在中日戰爭中受害,因而懷恨日本;台灣的日本遺緒會強化其被迫害焦慮、而日本留下的建設則會引發其嫉羨,於是他們更無法忍受「台灣與日本有關」。
  阿嘉身為移民第二代,如同某些(批評海角七號的)「學者」,也有類似上述的情況:於是阿嘉既不幫忙找小島友子,也不把東西還給日本人(類似1945的劫收);之所以排斥年輕友子、可能也是類似的心態,何況友子只是個中階外籍勞工,既不像偶像歌手般豔麗、也不像(過去的)偶像劇女星般溫柔~所以金馬獎評審不喜歡她。
  然而阿嘉終究是超越了前面所提到的「學者」和金馬獎評審(這些GGY):在認同台灣的土地之後,他也能夠尊重台灣人民的記憶,如實接受「日本遺緒是台灣的一部分」,於是願意努力找人、把信送到。而在「接納台灣過去、不再仇日」的同時,他也放下優越感、不再歧視普羅大眾,這時才真正有愛人的能力,也才能接受年輕友子的愛情。





問題七:電影最後,海角樂團和日本歌手合唱「野玫瑰」、最後再由童聲合唱一次,是甚麼意義?


  「幹!哇國寶嘞」這句經典台詞,背後是在地傳統文化不受重視的無奈:好不容易登台演出,月琴國寶卻是手持鈴鼓;他想盡辦法要讓這美好的藝術不被埋沒~於是我們看到:鼓手和鍵盤手可以站在前面,月琴也可以出現在搖滾樂團的舞台,最老的團員設計表演形式(誰說老人沒創意?),最年幼的團員安撫主唱,而主唱也可以不拿吉他、改拿手搖鈴~這才是真正的民主平等,才是傳統與現代、乃至未來的合作無間。

  當台下的聽眾瘋狂,遠來的知名歌手可以退讓,讓在地人多唱一首歌;當主唱還沒準備好,可以由月琴手帶領、繼續演出;當團員只練過兩首歌,可以由北管樂手決定、找一首所有人都會唱的歌;而這首歌由德意志人作詞、奧地利人作曲、(在舞台上)由台灣人開始唱、日本人接著唱~不!是一起唱,這個遠來知名歌手願意尊重在地文化,不會自己(自己的語言)上台就要趕當地人(在地的語言)下台,也不會主張「一個主唱」(某霸權總是主張「一個中國」);於是我們看到世界一家的合唱~這是電影向歌劇(終曲大合唱,Finale)致敬的手勢;接著,當我們看到來自遙遠過去的畫面、卻聽到發自未來希望的畫外歌聲~這更是電影對希臘悲劇(合唱團,chorus)獻上的致謝/祈願祝禱。(註五)




  「向希臘悲劇致謝」自然是為了她遺留下來的豐富文化遺產~記得本文提過的古希臘史詩和近代希臘電影吧!那祈願又是為了甚麼呢?
  「野玫瑰」的歌詞有三段,摘錄如下:一是驚豔:「男孩看見野玫瑰,…愈看愈覺滿心歡喜。…荒野中的玫瑰。」二是互相放話:「男孩說我要採你…,玫瑰說我要刺你,…荒野中的玫瑰。」最後才慘遭悍然採摘:「男孩終於採折她,…只得由他採折去。…荒野中的玫瑰。」然而電影中卻是反覆只唱第一段,畫面上則是終戰引揚、日籍老師不得已離開心愛的小島友子;這是甚麼意義呢?
  「野玫瑰」歌詞的第一段是欣賞而和平共存,第二段就是威脅與各自表述(好熟悉的詞),第三段就是武力佔領。日籍老師之所以被迫離開心愛的女子,就是因為台灣被不同勢力交替「武力佔領」;這悲劇不只發生在1945,之後的二二八、白色恐怖和戒嚴時期,又有無數的青壯年被迫離開摯愛的台灣、甚至離開依然眷戀的人間。魏導演之所以讓台灣樂團、日本歌手、日本小朋友反覆只唱第一段,正是要祈願:現在以及未來,不同的群體間,永遠不再發生「第二段、第三段歌詞所描述的事」(威脅、武力佔領),也永遠不要再有人、被迫離開所愛的人/人民和土地啊!




課後作業:

多重選擇題:
  大雨滂沱,年輕的友子很擔心演出受影響,於是中孝介對她說: 「難道你不期待彩虹嗎?」請問:彩虹橋連接的是哪兩處所在? (A)原住民的家鄉和祖靈的居所 (B)恆春和台北 (C)台灣和日本 (D)台灣和中國 (E)人間的國和上帝公義的國;上帝曾許諾:只要彩虹還在,世間必不再有淹沒人類的洪水。 (F)台灣的現狀與未來;只要彩虹還在,台灣必不再有極權暴政。
(提示:如果彩虹橋連接的兩者都存在於現實中,則雙方必須有平等的地位、且互相尊重對方的獨立自主,否則彩虹橋會垮掉。)

簡答題:

  「無樂不作」歌詞有:「像妳這樣的天使,該有翅膀和名字,該美麗中帶著刺,該很認真得屬於我一次。」請問:哪一個天使沒有翅膀、哪一個女人沒有名字?或者,天使指的不是女人、而是土地/國家?再請問:哪一個國家沒有名字?哪一個地方被叫作美麗之島?她為什麼沒有刺?野玫瑰沒有刺會發生甚麼事情?美麗之島應該屬於誰?



申論題:
  「國境之南」歌詞有:「請原諒我的愛、訴說得太緩慢。」請問:如果有人過去長期鄙夷南部鄉親,因此太晚才懂得珍惜自己生長的土地、太慢才學會關愛周圍的台灣人民,該如何自我救贖?

實際操作題:
  魏德聖的「賽達克‧巴萊」預覽影片中,莫那‧魯道說:「日本人比濁水溪的石頭還要多、比森林的樹葉還茂密,可是我們反抗的意志,比奇萊山更堅定。」然而現在威脅台灣生存、聲稱「不放棄武力佔領台灣」的強權,不是日本、而是中國。

  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 ECFA即將簽訂,台灣鄉親的工作機會將更形減少,這個國家可能會永遠失去翅膀和名字,美麗之島也可能永不再屬於這片土地上的人民。五月十七日,如果我們不用洪國榮的方式保護台灣;未來,就可能會被迫用莫那魯道的方式保護台灣、保護我們的子孫。



臨時狀況題:

  頃聞某「地區領導人」“下令”立法院一定要通過政院版集遊法~這是只有獨裁者才會做的事;而法條賦予警方任意解散集會遊行的裁量權,這也是只有極權國家戒嚴體制才會有的規定。如果我們放任獨裁的權力運作、坐視集遊惡法的通過,就會「馬上」失去以下的權利:像洪國榮般為家鄉人民發聲的權利、像海角樂團般在室外自由歌唱的權利…。請各位一定要監督立法院的運作,也一定要聲援為此抗爭的人民團體。



註五:這麼崇高的四海一家(德、奧、台、日)理想,卻被許介鱗說成「台灣沒有文化」殖民地陰影」、被陳宜中說成被殖民慾望」。一個可能是他們自己沒有文化、是藝術文盲;更可能的是因為他們自身是殖民者,無法忍受被殖民者與其他國家文化有交流,他們只能以「殖民/被殖民」看待其他不同國家、文化間的互動,卻不會以此眼光檢視自身的言行;參見拙著「GGY 如何練成I」(收錄於「超克GGY)。弔詭的是,如果台灣人民少表現一些外國勢力/文化的影響,就會被說成「沒有國際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