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成也道德,敗也道德——諸神的黃昏
與一般名人犯罪不同,學運神話充斥道德性,所以性犯罪的曝光,道德力量必然反噬。更進一步剖析,學運的道德神話,還得利於「幼體化」的操作(註1)。學運與社會是供需兩造,共構學運份子的乾淨純真幼體形象,如今學生符號以刺痛彼此的方式轉大人,社會因為對道德政治的過度需求而意淫學運青年的純潔,也被用無情的方式剝掉國王的新衣。意淫中的幼體以不道德的方式失貞,原本的包容、溺愛有多深,憤怒就有多深。
神話破碎的猝然,似乎是自曝之必然;但道德反噬的力量之所以撲天蓋地,遠超精密的政治計算所能預期,同享進步光環的諸神大量的失格護航,才是助長怒火燎原的風勢。成也道德,敗也道德,享受越豐厚的道德香火,就必須付出越高的道德代價。太陽花諸神的黃昏,不只因陳為廷個人的失德(不是私德),更因道德群組「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雙重標準。黨同與鄉愿,赤裸裸地展現在對「政治損害控管」的躁進,同時無知所以無畏地公開蔑視「性騷擾」通常帶有的強迫性(侵犯身體自主)與歧視性(父權對女性的壓迫),挑釁公共輿論的智能與寬容底線。
因為要參與一個多月後的選舉,自曝的操作,是在逼迫整個社會於短時間內表態,諸神的道德轉彎則是對社會進行一種弔詭的道德示範。祂們的過度自信,體現在自曝時機的判斷與道德標準的落差。於是一場豪賭,目前以「諸神現形記」作結,在集體傷痛中,台灣社會暫時揮別道德神話。
對一個公民性(citoyenneté)成熟的社會而言,道德神話不該存於政治領域。不論諸神的生成是否有其必要,都標誌著民主的不幸;諸神必須走向毀滅,這只是祂們釋放每一個社會分子被綁架的自我而已。雖然不應冀望諸神願意主動下架,但祂們若多一絲走下神壇的誠意,告別神話的代價就不會如此巨大。諸神退位了,在棧戀中倉惶辭廟,沒有風範與優雅,只有現形後的不堪。
我們沒有等到社會的成熟而無痛告別諸神,讓祂們在神權高峰卻驟然殞落的,是熟悉的道德風暴。雖然亦諷刺亦公道,但台灣的下一步,在神壇真空之後,我們是走向公民性更趨成熟的民主轉型?還是以更高的道德標準等待新神的降臨?
貳、道德論事
「Morality是指有關行為的所有規則或戒律,這些規則立基於區別正義與不正義的基本價值,所以道德本不限於人格修養。」(註2)但儒家文化圈的道德論事,則以人格修養的角度將公共事物泛道德化:「修身為本」,強調修己而後能安百姓;「德治」,強調修身在公共場域的優位,尤其是政治權力的託付。
當道德論事主宰公共輿論,社會的苦難將被指向犯錯者/權力者的道德問題,「公民」諷刺地成為道德重整會員,對政治的介入淪為道德糾察,不論公德與私德。吾人不反對「人格者從政」,但應警戒「期待人格者」與「期待人治」的距離是如此接近。對道德政治過度渴望,會致使道德訓誡暴力地排擠「練習運用理性,以了解這個複雜世界的經濟、社會、文化、倫理各面向的挑戰與取捨」(註3)的公民訓練,結構與制度的問題將淹沒於人治的溫床。
諸神的殞落不是因為集體失德,而是集體挑戰「道德政治/人格政治」。這不是讚譽諸神的勇氣與犧牲。事實上,神格基礎充斥道德投射的諸神(祂們或許不自願不主動積聚道德香火,但仍享受了因此產生的權力),幾乎沒有條件挑戰道德政治。更何況,祂們的挑戰,不是為了讓台灣揮別道德神話,而是為了維護自身權威。
如同中國政權的更迭,唯一千秋萬世者是儒教,這是君權都必須膜拜的唯一真神,中國的政治與社會終究在儒教的規範中運行。我們所面臨的道德政治亦然。在諸神起滅的變化中,高舉仲裁之刃的,是儒式的、歷史性的、社會共構的「道德論事」。
神壇的暫時真空並非道德政治的退位,相反的,這是道德政治向國人宣告其不容挑戰。在這場賜死諸神的大戲中,道德巨獸不只再次強化了人格修養在公共事物的優位性,並擴張道德輿論的權力、拉高道德輿論的底線。台灣欲走向知識科學化、政治民主化、思想自由化的現代性社會,而不是保守的道德專制,首先必須對泛道德化的現象有所警覺,並對被道德洪流遮掩的問題結構(如父權中心對女性的歧視)有所洞察。
圖說:「身若不修,則家必不齊、國必不治、天下必不平」,
這是儒家泛道德化的基本模態。(圖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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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道德的限度,或道德的操作限度
不論將morality指向「對正義的追求」(西方)或「人格修養」(儒家),「道德」本身不該是被非難的字眼;該被檢討的,是這個概念如何被使用。
一、告解的義務?
陳為廷的自曝(告解)只能置諸「政治市場」的運作邏輯去評價。「陳為廷需要自曝」的前提,在於他有參政的準備,或想維持高號召力(所以遲早會被爆)。從結果來觀察,陳為廷及其團隊錯估了「重新取得社會信賴所需要的時間」(當然,諸隊友的護航是火上加油)。
因為陳為廷要爭取選票或公共信賴,才需要爭取社會對他認錯誠意的認可,否則,任何一位犯罪者都沒有義務對公眾認錯。所謂「他只是為了挽救政治生命」、「如果不是為了選舉的目的,天下有這種妨害性自主行為人向大眾告白的事嗎?」等質疑,不能推論為「沒有政治目的的認錯才是真誠的」。不被陳為廷的競選策略說服是一回事,也是公民在政治市場的權利,但切莫將自曝罪行視為道德之必要,而成為政治之義務。一個犯過罪的人,在走完法律程序後,有任何義務自曝過往於國人?認錯於天下?相信我們的社會還未瘋狂到要求每一個有案底在身的人,在法律刑責之外,必須昭告天下罪己。
二、參選的資格?
「陳為廷的參選—陳為廷的自曝—輿論的反對」,雖然輿論的反對是多元的,但上述關係皆應被置入政治市場的運作邏輯(陳為廷的認錯在政治市場是否有效?),而不能有道德上的歧視,或是增設「道德參選門檻」。
陳為廷是個連續性騷擾犯,但「需要矯治」與「需要向社會宣告:我痊癒了」兩者不能理所當然地掛勾。在政治市場中,公民有權利向候選人索要某些「讓我安心投你證明」,但「提出病癒證明」不僅不是候選人的政治義務,更非法律義務,至於得失,就交給市場決定。此外,對「陳為廷是否會再犯」的疑慮不是不能存在,但應避免「走完法律程序的罪犯仍有義務對公眾證明他不會再犯」的歧視性風險。
另一種對陳為廷參選資格的否定(道德上的否定,不是法律上的否定),其邏輯為:「陳為廷有性犯罪案底→參選就不免起底→受害者會被二度傷害→所以陳為廷不該參選或應退選」,可簡化為:「有性犯罪案底者不該參選」。這是以道德之名,在政治市場主張排除機制,已經不是呼籲大家讓性犯罪者落選,而是主張不該參選,其態度接近褫奪公權。上述邏輯還有一項濫用道德之處,就是恣意為「個案」的特定受害者代言,關於這個問題,請見苗博雅〈誰的原諒或不原諒〉一文(註4)。另一個可能衍生出來的問題是:重視個案受害者或相似經驗受害者的意見,不能滑動為受害者才有資格評論,因為公共價值/公共政策不該私有化,人皆可談。
三、壓迫性結構的強化?
如果僅以道德論事的方式介入性犯罪議題,這個涉及性別、權力、慾望交織的結構,就會扁平化為:性犯罪是惡、性犯罪者是惡、輿論必須嚴格對待性犯罪與性犯罪者、性犯罪者必須被懲處與矯治(還要被示眾?)、加強全民品格教育。但女性作為性犯罪受害者,壓迫她的往往不只是「個案加害者」,還有「父權結構」。扁平的「惡的消除」(亦即只看到個案加害者作為惡源),對改善女性被歧視的環境(父權下的他者),效果有限。
由這次的事件看到,當某些父權中心的語言或態度,輕忽性犯罪的嚴重性(不只是法律上的)與性犯罪受害者被侵權的感受,有受害經歷的人出來控訴、抗議、流淚,能協助這個社會了解事件的嚴重。同時,每個差異的被侵犯感都是真實且必須被尊重,所以不能因為某些被侵犯者不在意,就否決了某些受害者的在意。
社會除了要同理受害感並重視事件外,應更進一步思考,這種被侵犯,除了身體自主權,還有性與性別的加成。尤其是性別的壓迫。某些女性會特別傷痛於被性犯罪的經驗(還是要強調,這不只是身體感),這傷痛還包括陳述的困難,都是事實,也都是父權社會壓迫所產生的事實。我們如果只同情「女性會特別傷痛」,而沒有進一步省思「會造成女性特別傷痛」的父權意識型態(在這個意識型態中,女性「應」是什麼樣的角色...),只對「女性會/應該特別傷痛」、「女性是受害者」理所當然,我們就沒洞察到「造成女性弱勢」的父權結構,甚至可能繼續強化了這個結構。
在這次的事件,荒謬的護航言論激怒了輿論,輿論則以道德之刃閹割了加害者,並為諸神演奏安魂曲。但是真正能讓女性奪回主體者,不該是父權的道德,也不應是儒式的道德。道德發洩完了,父權與保守的道德感滿足了,然後呢?女性這個概念繼續處於性別的他者,受父權觀點保護(=壓迫)的他者,追隨著「主人的道德」(註5)。
省思父權結構、抵抗女性在父權結構的應然角色,責任不在受害的女性或所有女性,而在社會全體;警覺父權的影響,並拒絕刻板化、他者化女性的性別位置(在父權觀點中的女性角色),並不會因此不同情「某些女性就是特別傷痛」的事實。肯認現實的傷痛,與認清父權之惡,並試圖修正這種歧視性結構,三者不相抵觸。
肆、結語
回到文首,道德性與幼體化共構了學運神話,廣大的動員力不來自帶著知識性的價值判斷,而是道德期待;這不過是道德政治的必然而已。
道德神話不只發生在象徵乾淨的第三勢力,亦發生或曾發生在國民兩黨。神話一次次破滅,但國人道德論事的傳統似乎無所減退?此次亦然,諸神走入黃昏,卻是道德政治的高潮。不過我仍願抱有一絲樂觀,因為「疑神」的經驗有助於除魅。
對道德神話的質疑,跨一步即是對道德政治的不信賴——都是拒絕成為奴隸。
這一步能不能跨出去?就看我們在「陳為廷退選」之後,是否能不滿意於這個交織著「性、性別、權力、犯罪、政治、道德、人權、公私......」的課題,被簡化為政治的進退與道德的臧否?陳為廷的退選,才是我們補課的開始。
(註5)「主人的道德」一詞,見尼采《道德系譜學》。
本文首刊於2014/12/29《極光電子報》(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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