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歷史學者的郭冠英,這幾年最戮力經營的主題,無疑是二二八事件,並且為之寫下許多名句,諸如「二二八那年,台北簡直是天堂,沒有一個人死」(否定大屠殺存在)、「高雄、台北、基隆、嘉義打殺最烈,也不過死300人」(大事化小) 、「蔣介石不但不是二二八的元凶,還是鎮壓皇民暴徒…的元魁」(贊揚屠殺)、「『二二八』那時代本來就動亂殺人如常事」(為屠殺辯護)。
適巧,2003年1月30日,歐洲議會針對網路犯罪進行跨國協定,其中「關於種族主義、仇外主義行為的入罪化」條之第六款,即是指出「對種族大屠殺或反人性罪進行否定存在、大事化小、贊揚、辯護」的罪行,目前歐盟中有24國簽署該文件,並各自進行立法,或早已立法了;也就是說,郭冠英因具有公務員身份,方能在台灣驚世駭俗,假設換個時空背景,作為歐洲人的他仍使上相同的皮條與脾氣,不用具有公務身份,就會觸法的。
歐陸文明是不相信「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那套的,因為這種自由從來不可能實現,我們有在戲院亂呼「失火了」的言論自由嗎?我們有在法院做偽證的言論自由嗎?自由的實現,從來只能在某種社會約束下才有可能。
比如,希特勒的《我的奮鬥》原書,至今在歐洲許多個國家仍是禁賣品,在法國,必需加上法院要求的11頁「道德訓示」,才能讓該書上市;而發表「否定二戰的猶太大屠殺」的言論,在歐洲更有十四個國家是可處以徒刑。
關於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法國是以《1881年7月29日法案》進行規範,其第24條款表示:「針對一個人或一個團體,以其出身歸屬,或不歸屬於某個民族、族裔、宗教為理由,所引發畸視、恨意、暴力,將可處以監禁及45000歐元罰金,或其一。」第24條款之二則是:「爭議反人性罪的存在與否,也由24條款罰之,該反人性罪依1945年8月8日倫敦協定所附屬的國際軍事法庭章程第六款所定義。」
《記憶法案》
這種牽涉到歷史詮釋的法案,我們稱為「記憶法案」,它們通常是針對特一歷史事件,透過法條,來宣佈或是強加一國的官方觀點,極端而言,這樣的法令也會禁止其他觀點的表達;當然,這種歷史記憶法案是歐洲的特產,在美國是不存在的。
以法國為例,有四個記憶法案,分別介紹如下:
一、《1990年7月13日法案》:即所謂的Gayssot法案,由法共國會議員Gayssot所提出,因本法案才出現上述的「第24條款之二」,本法案是用以壓抑仇外主義、種族主義、反猶主義的言論。
二、《2001年1月29日法案》,即承認亞美尼亞大屠殺法案,但僅止於承認,否認此大屠殺者目前並不會受罰,2006年,國會欲將之納入上述「第24條款之二」,已進行一讀,到因親土耳其人士、極端自由主義者的阻擾,現在仍躺在參議院內。
三、《2001年5月21日法案》,即所謂Taubria法案,本法案用以確認過去的奴隸販賣為反人性犯罪,也納入「第24條款之二」機制,也就是說,在法國公開否認奴隸販賣史實,是有坐牢之虞。除了制止面外,該法案尚要求將這段歷史納入義務教育,並設立廢奴紀念委員會。
四、《2005年2月23日法案》,保護的對象是法國殖民史中的殖民土著,本法案規定論述他們對法國的貢獻,必需採取正面態度。比如,任何以harki(北非殖民地之土著軍人)身份為標的所進行的毀謗,甚至只是為毀謗所進行的辯護,都是犯行。
可想而知,這些法案的通過,都是爭議聲不斷,特別是從法國本土的歷史事件,立法立到外國的歷史事件去;從禁止持否定態度,立法立到規定要以正面態度觀看某個事件。最有力的反對團體,是始於2005年以19名歷史學者為首「讓歷史自由」(Liberté pour l'histoire)請願運動,該團體以民主之名,要求廢除上述這些法令;但也面對左傾的歷史學同僚的反對。
這些法案明顯是用來讓(極)右派人士閉嘴,但法國的記憶法案也已立到有點匪夷所思的境地,連左派媒體也開始質疑立法過當;最後,2008年11月,國會認為目前的法案已完備,決定不再進行其他歷史記憶法案的討論。
《二位標誌性的反對派人物》
觸犯這些記憶法案最有名的二位人物,都是高級知識份子,Robert Faurisson是文學院教授,Bruno Gollnisch則同時是國際法與日本史的教授(這才叫才子!),前者是法國最知名的大屠殺否定論者,至於後者甚至不是否定論者,只是懷疑論者,但在法國也足夠被判刑了。
Robert Faurisson之所以聲名大噪,是始於1979那一年,在《世界報》投書否定毒氣室的存在、否定希特勒有意屠殺猶太人。「出名」後,他馬上受到人身攻擊,大學為了安全,指派他遠離校園教書,但1989年,他仍被一群人「圍爐」,打到下顎斷裂,這群人至今身份不明,只留下「猶太記憶之子」(Fils de la mémoire juive)名號。
1981年,他被判處有罪,但經上訴,僅處以象徵性罰款;1990年,Gayssot法案已通過,他仍執意發表「有極佳的理由不相信有滅絕猶太人的政策」,結果被以「爭議反人性罪」之名,判處罰金及緩刑,刊登該訪問稿的月刊主編,被罰以更高的罰金。1996年,聯合國尚為此判決發表聲明,表示法國此舉並未違反國際協定。同年,Robert Faurisson再次發表類似言論,第三度被判處罰金。
2005年,他接受伊朗電視台訪問,表示納粹曾尋找一個「領土的解決方案」,來安置猶太人,並無意去滅絕他們,不幸地,因這電視台在法國是能接收到,於是又是罰金、又是緩刑。2006年,他跑到德黑蘭參加「大屠殺學術研討會」,想說應該沒事了,但法國總統還是公開指示要盯住他,目前仍在司法調查階段,一旦找出該言談在法國境內複製的案例,即可起訴。
相對於Robert Faurisson自稱對現實政治冷感,另一位人物Bruno Gollnisch則是極右派政黨的大老,並長期擔任歐洲議會議員。
2004年秋,他所任教的里昂第三大學發表一個關於種族主義與大屠殺否定論的歷史調查報告,名為羅素報告,Bruno Gollnisch在之後舉辦一場記者會表示:「我承認有集中營的悲劇,…然而,作為一位歷史專業者來判斷,討論應該是要能自由的,並且不該受到共產主義者所提出的法案所威脅,如同那個Gayssot法案。」「羅素先生是位令人尊重的猶太裔歷史學家,是『大屠殺否定論者』的公開對手,但他作為一位猶太人的這一個事實,可能會被認為這位歷史學者以反對者立場介入了任務所託。…這是球員兼裁判…令人質疑該報告到底能達到目的否。」對毒氣室存在與否,他說:「這讓歷史學者去討論…至於我,我不否認毒氣室的存在。」「毒氣室的爭辯屬於歷史學者,五十年過去了,對我而言,似乎是辯論可以自由展開的時候了。」
這些看來似乎是小心翼翼的言論,卻在法國社會引起極大的厭惡感,直指為醜聞,甚至與「大屠殺否定論」劃等號。
事發隔日,Bruno Gollnisch加碼表示:「有許許多多的集中營,但在那裏,一些正規的歷史學者表示最後沒有發現毒氣室。…我說過我對這個主題無能為力,我不是這一行的專家…但我認為辯論必需要能自由,因為有些歷史學者有不同意見。」(因最後一句並非事實,成了判他有罪的根據之一。)
幾日後,十來名來自反種族歧視團體及左派政黨的人士,進學校阻止Bruno Gollnisch授課,里昂三大校長便以「失序的多種危機」為由,停其課一月;但當Bruno Gollnisch重返校園後,抗議又起,教育部長只好以「行政服務利益」之名,暫止其教學;2005年春,他被里昂三大之紀律委員會宣判「退學」五年,他於是上訴到「研究與高等教育國家委員會」(CNESER)。
2006年5月, CNESER的判決出堂,維持里昂三大原案:五年「退學」,期間付半薪。理由主要是:僅以猶太出身為由,質疑同事的研究品質,此乃種族歧視,並且違反了大學的研究倫理;此外,關於毒氣室等,使用混淆視聽的言談,掖助大屠殺否定論,明顯犯了紀律上的錯;2008年3月,國家委員會(Conseil d'État)維持CNESER的判決。
除了被行政制裁外,他也被法院判為有罪,處以三個月緩刑、五千歐罰金、五萬五千歐的傷害賠償金給九個民間團體,以及支付報紙刊登判決結果的費用。法院雖然認為他不同於一般的大屠殺否定者,但卻使用一些掩飾的手法,暗示出一些質疑,是故還是有罪的;上訴後,仍維持原判。Gollnisch的律師目前考慮再上訴到歐洲人權法庭。
《有效嗎?》
以法令限定公開言論的範疇,會有效嗎?當然會有效,極右份子的氣焰不至於太猖狂,Robert Faurisson至少在緩刑期不敢大放厥詞,Bruno Gollnisch必需如此拐彎抹角,法國社會沒有一卡車的郭冠英,也沒有一堆人跑出來替法國的郭冠英撐腰,皆拜此法所賜;但同時我們必需看到另一黑暗面:相關法令的處罰,也厚植了極右派的政治實力。
比如,戰後的法律系統對納粹最嚴厲的,莫過於奧 地利,她的憲法是有名的反納粹憲法,禁止任何對納粹同情的意識型態;但是,我們卻看到30%的奧地利人投票給極右派,而後者的確是以相關法案對他們制裁, 而逐漸匯集了向心力。相同地,Bruno Gollnisch也沒有被Gayssot法案打倒,反而成為某些人心中的英雄人物,歐洲議會議員仍連任成功,今年的連任選舉也應無問題。
不論有無記憶法案,吾人都不能禁斷郭冠英這樣的 人在各國出現,記憶法案也不能被視為找回記憶秩序的唯一方法,它有時反而會在偏激份子圈內製造受難英雄,甚至進一步對種族運動推波助瀾。其實,對付這些人 最好手段,不是入罪化,而是論辯之、嘲弄之,以言論自由打擊這些言論自由的濫用。
不論記憶法案有無在台灣推動,這樣的工作都不能有停止的一日,入罪只能治標,論辯才是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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